平行公理者,歐氏幾何中第五公理也。
角甲乙丙合角乙甲丁小于二直角者,則乙丙從丙直行引長必相交甲丁從丁直行引長。
公理五不比前四者,甚為冗長,不易見其明也。有泰西疇人指其不足為公理也,然嘗以首四公理證平行公理,皆不可得,更有證其不可由四公理得者。
後有捨平行公理而造新幾何者,概稱非歐幾何,射影幾何、雙曲幾何等皆如是。
有疇人稱其可證平行公理者,蓋皆引與公理五等價之命題而不成。舉些許示之:
- 過線外一點恰有一平行線
- 有一三角形,其內角和為二直角
- 凡三角形者,其內角和皆等
- 有二三角形,相似而不全等
- 凡三角形有外接圓
- 一四邊形,其三內角為直角,則其第四角亦為直角
- 有二線不相交而處處等距
- 二線皆與另一線平行,則前二線相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