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為底本,未經審校

交集者,之交也。

AB之交集

定義

二集共有之物,聚曰交集(記曰「 」)。

  • 奇偶之集相交,卒得空集
  • 五金之集,交五行之集,得獨金之集。(記曰「{金,銀,銅,鐵,錫} ∩ {金,木,水,火,土}={金}」)
  • 不足二分之一者,成一集也;不足三分之一者,亦成一集也;不足四分之一者,成一集也;如是類推,得無數集。此無數集之交者,負數集是也。(記曰「 」)
  • 集自交,亦為己耳。(記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