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志
蓋自清季以降,制度文物大變,舊制多廢。民國雖立,而國事不寧。至共和國進握神州,方成定局。然內戰殘餘,至今未去,兩岸分立,各主其天下。故天下雖止得一中華,至制度文物,南北各異也,地方職官亦然。
民國地方
- 主文:中華民國地方
蓋民國承自清制,具廿二省並蒙藏之地。省下分道,道下置縣。縣者,皆清世縣、州、府也,民國并合為一。蒙藏二地,改置蒙古、西藏、青海三地方,並多置特別區,以備建省。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並入新疆省。北伐後,廢諸道,改置專署,一署治數縣。特別區擢為省,地方要邑擢為直轄市。三十四年後,滿洲、臺灣皆復,又析置海南特別行政區,以備新省。時合有三十五省一特區,並蒙藏二地方,十二直轄市。內戰間,以數省置一公署,以應戰事,遷臺後皆廢,僅東南公署得存。
既遷臺,僅餘二省,而開府者有四,曰臺灣、福建、浙江、新疆。浙省於四十四年不置,新省於八十一年不置。後擢臺北、高雄為直轄市。八十七年臺閩二省,化為虛級,故至中華民國雖列三十五省,實無一治事也。 九十九年十二月廿五日縣市改制直轄市案成,臺北縣改制新北市,臺中縣市改制臺中市,臺南縣市改制臺南市,高雄縣併於高雄市。今實分五直轄市、三市、十四縣。
三十五省十二直轄市二地方一特區列如下。綏遠省治歸綏、熱河省治承德、遼北省治遼源、安東省治通化、松江省治牡丹江、合江省治佳木斯、遼寧省治瀋陽、吉林省治吉林、察哈爾省治張垣、河北省治清苑、山西省治陽曲、黑龍江省治北安、嫩江省治齊齊哈爾、興安省治海拉爾、江蘇省治鎮江、安徽省治合肥、浙江省治杭州,遷臺後治大陳島、福建省治福州,遷臺後治金門、江西省治南昌、山東省治濟南、河南省治開封、湖北省治武昌、湖南省治長沙、廣東省治廣州、廣西省治桂林、四川省治成都、貴州省治貴陽、雲南省治昆明、西康省治康定、陜西省治西安、甘肅省治蘭州、青海省治西寧、寧夏省治銀川、新疆省治迪化,遷臺後治臺北、臺灣省治臺北,後遷治南投。以上三十五省。西藏地方治拉薩、蒙古地方治庫倫。以上二地方。海南特別行政區治海口。哈爾濱、瀋陽、大連、北平、天津、上海、南京、青島、漢口、廣州、重慶、西安、臺北、高雄為直轄市,隸行政院。
今實分二十二部如下。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以上為五直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以上為三市。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以上為臺灣省十二縣。金門縣、連江縣,以上為福建省二縣。
共和國地方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公元一九四九年十月元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立,都北平,改北京。立五大行政區,分中華為三十省,十二直轄市,五行署區,並自治區、地方、地區各一,多沿民國舊制。此後十數年間,數年一變,至一九六八年方定,時分廿二省、五自治區、三直轄市。省下分地級、縣級、鄉級,各地名號均異,按方俗名之。地級含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縣級含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特區、盟區、林區。鄉級含區公所、鎮、鄉、蘇木、民族鄉、民族蘇木、街道。鄉級之下,在野稱村、在國稱社區,由民自理。省級之長曰省委書記,省長居其左,以黨領事也。至一九九七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立,越二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遂成今貌。分廿三省、五自治區、四直轄市、二特別行政區,合三十四部。
三十四部列如下。遼寧省治瀋陽市、吉林省治長春市、河北省治石家莊市、山西省治太原市、黑龍江省治哈爾濱市、江蘇省治南京市、安徽省治合肥市、浙江省治杭州市、福建省治福州市、江西省治南昌市、山東省治濟南市、河南省治鄭州市、湖北省治武漢市、湖南省治長沙市、廣東省治廣州市、四川省治成都市、貴州省治貴陽市、雲南省治昆明市、陜西省治西安市、甘肅省治蘭州市、青海省治西寧市、海南省治海口市、臺灣省以有事,未定所治。以上廿三省。西藏自治區治拉薩市、內蒙古自治區治呼和浩特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治南寧市、寧夏回族自治區治銀川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治烏魯木齊市,以上五自治區。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天津市為四直轄市。並香港、澳門二特別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以其舊法治。香港分十八區,澳門分七堂區。其長皆稱行政長官。
它典
敘事完備,有條不紊,遂列正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