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則

思辯之道也,所以推闡思籀,而為諸學立本則者
(渡自邏輯學
此為底本,未經審校

理則,理則學。清季以降,衆所譯名,冗襍非一,又曰名學名理辨學名辯、論理學邏輯等。

思辯之道,所以推闡思籀,而為諸學立本則者也。邏輯正名「邏各斯」,希臘語正義謂之「言說」。

古之名學,天竺希臘華夏,自飭其術。天竺之世,因明之學出,陳那百子,撰成『正理經』。德且衰,翟墨之學出,案其經云:

」,概念也

」,命題也

」,論證也

夫名家之鉅擘,鄧析刑名之治而操兩可之説,惠施有『歷物十事』之竒辭,公孫龍出『白馬非馬』之詭論。

希臘亞氏,初設其學,既為「三段論」者,而後哲理,漸次用之,修辭文法相與鼎峙焉。今者,溥天率土,理則攸承,俱出希臘,印、墜緒。西元十七稘以還,泰西列邦,衆賢立敎,理則是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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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則凡三法:籀演統括溯因。而所以思者,都舉四律,曰同一,曰斥中,曰矛盾,曰足故。

△同一之律 「獨出本尊,莫有他者」
△斥中之律 「非彼則此,中相罔存」
△矛盾之律 「然與不然,其一不然」
△足故之律 「庶類有在,足故而致」

辭之是非,以其辯式定之,無涉乎言義。

故,名學以形跡為論理之本,判之所得有三:有形無形符識

數理,符識之玄者也。既然,其出言立意,文軌字式因得而顯宜者,為句可詮。

雖人有智拔群氓,發卓世之言,名學刪刊其繁,故微言之,必不可矣,是謂顯形,形之所顯,諳曉攸蘊。且夫治理則者,恒蔽言文之浮幻,字法之異情,卉然以無歧之正語述焉,挈之以「與」、「或」、「非」,定之以「皆」、「有」。然而造立符文,具以為玄。是故,名學言事,昭略儼然,而傚學者之語。如「人皆庸者」、「貓皆肉食者」、「希臘人皆聖者」云云。

昔,亞氏以不恆語為《前分析篇》解說,首言察名但形質耳,其昭顯精玄者,足稱本則,夫嚮之理,㮣定於前,而後人以為巨製焉。

名學古法,謂句者三分,曰句主、曰綴系、曰所謂。至乃「人皆為必死者」:「人」句主也,「為」綴系也,「必死者」所謂也。辭如「皆」、「無」、「某」、「與」者,皆虛字,不可獨用,必有所待,更以屬之,斷句界言,方有定理焉。

今也不然,悟字有綴句者,曰理則連字,亦不外於辯法矣。又如名之為物,或非理則,如「人皆為必死者」,以「人」為甲,以「必死者」為乙,其旨則甲乙不二。

中世代之名家,始知事有多重、普遍之分,類有量數、隱顯之別。而亞氏之時未及此,故聞「小眾得全福」,必且譏以句主之不一,此正不知字科所謂遞歸者也。迪瞢以降,科學日盛,莫不探賾,將以嚴識,笛卡爾言籀演之理、培根舉統括之術,二相諧遣,其道是行。

  • 籀演者,又名演繹外籀,從既得之先階為推闡者也,故先階雖真,而所籀演或偽。
  • 統括者,又名歸納內籀,已明之確據,而為之察觀者也,不論真偽,但由文書輿數而斷其或然率
  • 溯因者,辯式也,察焉而臆說,謂之猜想。夫甲僭於乙,既溯,而知乙之為甲也。乃溯其因,以解知已然者也。

思籀之事,貴在乎明是非之所判,正術之所致,或少借數理庶幾之學,式諸思議,爾來諸學,由玆出焉。理則殊質,統而束之,厥維四者:

▎同Consistency

▎中validity

▎固soundness

▎全complet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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