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刑者,繫於圜土而役使之,以明恥也。唐五刑之一也。中夏之徒刑始於周,秦有城旦、鬼薪白粲、隸臣妾之制,漢始罪人有期,魏晉曰髡、作,迨元魏時,定刑名曰徒刑。隋唐之制,徒刑五:一年,贖銅二十斤;一年半,贖銅三十斤;二年,贖銅四十斤;二年半,贖銅五十斤;三年,贖銅六十斤。其後各朝皆以為成法。
晚清西學大漸,沈家本等援泰西律例更作刑律,廢唐制而定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之制。國、共皆用之,至今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