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為底本,未經審校

徒刑者,繫於圜土而役使之,以明恥也。五刑之一也。中夏之徒刑始於有城旦、鬼薪白粲、隸臣妾之制,始罪人有期,曰髡、作,迨元魏時,定刑名曰徒刑。之制,徒刑五:一年,贖銅二十斤;一年半,贖銅三十斤;二年,贖銅四十斤;二年半,贖銅五十斤;三年,贖銅六十斤。其後各朝皆以為成法。

西學大漸,沈家本等援泰西律例更作刑律,廢制而定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之制。皆用之,至今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