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堪閱之文/2

法家,《漢志》曰:「蓋出於理官。信賞必罰,以輔禮制。曰先王以明罰飭法,此其所長也。及刻者為之,則無教化,去仁愛,專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於殘害至親,傷恩薄厚。」

初有三派。一曰,商君所主。法之用在利民,明法而百姓有所從,用之。一曰,申不害所主。術之用在馭下,以使其大夫,韓所用。一曰,慎到所主。勢之用在隆威,以威勢尊其君。終韓非合流三家,以法術勢必三者並用。其所著韓非子始皇帝讀之,嘆相逢之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