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為底本,未經審校

者,懲罪犯之法也。有緩刑徒刑死刑,殺雞儆猴,以示懲戒。

據學者言,刑所用,意在:

應報

俗語曰「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是。使任民之私刑,則富豪欺貧民,時所有聞。是以國為動刑之人,亦入刑制為法,以資公平。

教化

俗曰「殺雞儆猴」,是。 國動刑,以明王法,育民之是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