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又謂之香港特首,官名,知港者也。據《基本法》之規定,以選舉委員會公選之。特首執特區之法律,簽署中央法案。
溯源
纂昔香港為英國殖民地,通泰西民主之法理,異於中土共產之道。西元千九百九十七年,香港主權北歸。乃定云:港陸相異,猶續泰西之法,爲期五十載。香港特區遂立。
列表
纂次序 | 行政長官 | 下車 | 離任 | 有效票比得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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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董建華(在任七年二百四十五日) |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 二〇〇二年六月三十日 | 三百二十比三百九十八 百分之八十點四(一九九六年) | |
二 | 二〇〇二年七月一日 |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二日 | 無庸競選 (二〇〇二年) | ||
繼任 | 曾蔭權(在任七年九日) | 二〇〇五年六月廿一日 |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十日 | 無庸競選 (二〇〇五年) | |
三 | 二〇〇七年七月一日 |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 六百四十九比七百七十二 百分之八十四點一(二〇〇七年) | ||
四 | 梁振英(在任五年) |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 |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 六百八十九比千五十 百分之六十五點六(二〇一二年) | |
五 | 林鄭月娥(在任五年) |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 七百七十七比千百六十三 百分之六十六點八(二〇一七年) | |
六 | 李家超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 在職 | 千四百十六比千四百二十四 百分之九十九點四(二〇二二年) |
按,二千五年,董建華以足疾致仕。三月十二日曾蔭權署任其位,五月二十五日唐英年署任其位,迄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