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翊
韓翊,太史丞也。黃初中,以乾象減斗分太過,後當先天造黃初術,上元壬午至黃初元年庚 子,積三萬一千五百七十八算外,章歲十九,章閏七,紀法四千八百八十三,斗分一千二百五,日 法一萬二千七十九,月法三十五萬六千七百。其後尚書令陳群奏以為曆數難明,前代通儒,多共 紛。黃初之元,以四分曆久遠闊。大魏受命,宜正曆明時。韓翊首建黃初,猶恐不審。故以乾象 互相參校,歷三年更相是非。合本即末,長短而疑尺丈,竟無時而決。按三公議皆綜盡典禮,殊塗 同歸。欲使效之璿璣,各盡其法。一年之間,得失足定,合于事宜。奏可。太史令許芝云:劉洪月 行術用以來,且四十餘年,以復覺失一辰有奇。孫欽議史遷造太初,其後劉歆以為疏,復為三統。 章和中改為四分,以儀天度。考合符應,時有差跌。日蝕覺過半日。至平中劉洪改為乾象,推天七 曜之符,與天地合其序。董巴議云:聖人太陽于晷景,效太陰于弦望,明五星于見伏,正是非于晦 朔。弦望伏見者,曆數之綱紀,檢驗之明者也。徐岳議:剽洪以曆後天,精思二十餘載,參校漢家 太初、三統、四分曆術,課弦望于兩儀郭間。而月行九歲一終,謂之九道。九章百七十一歲,九道 小終,九九八十一章,五百六十七分而九終。進退牛前四度五分,學者務追合四分,但減一道六十 三分,分不下通,是以闊,皆由斗分多故也。課弦望當以昏明度月所在,則知加時先後之意,不宜 用兩儀郭間。洪加太初元十二紀減十斗下分,元起己丑,又為月行遲疾交會。及黃道去極度,五星 術,理實粹密,信可長行。今韓翊所造皆用洪法,小益斗下分,所錯無幾。翊所增減,致亦留思。 然十術新立,猶未就悉。至于日蝕有不盡效,效曆之要,要在日蝕。熹平之際,時洪為郎,欲改四 分,先上驗日蝕。日蝕在 晏,加時在辰,蝕從下上三分侵二事御之。後如洪言,海識真,莫不聞 見。劉歆已來,未有洪比。夫以黃初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戊辰加時未日蝕,乾象術加時申半,于消息 就加未,黃初以為加辛。乾象後天一辰半為近,黃初二辰半為遠,消息與天近。三年正月景寅朔加 時申北日蝕,黃初加酉弱,乾象加午少,消息加未,黃初後天半辰近,乾象先天二辰少弱,于消息 先天一辰為遠天。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庚寅,加時 西南維日蝕,乾象加未初,消息加申,黃初加 未,乾象先天一辰遠,黃初先天半辰近,消息、乾象近中 天。二年七月十五日癸未,日加壬月景 蝕。乾象月加申,消息加未,黃初月加子入。甲申日乾象後天二辰,消息後一辰為近,黃初後天六 辰遠。三年十月十五日乙巳,日加丑月加未蝕。乾象月加巳半,于消息加午。黃初以景午月加酉, 乾象先天二辰近,黃初後天二辰為遠。于消息、于乾象先一辰,凡課日月蝕五事,乾象四遠,黃初 一近。翊于課難徐岳乾象、消息,但可減不可加,加之無可說,不可用。岳云:本術自有消息,受 師法以消息為奇辭不能改,故列之正法消息,翊術自。木以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丁亥晨見,黃初五月 十七日庚辰見,先七日;乾象五月十五日戊寅見,先九日。土以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壬辰見,乾象 十一 月二十八日丁亥見,先五日;黃初十一月十八日甲申見,先八日。土以三年十月十一日壬申伏 見,乾象同壬 申伏,黃初已下十月十八日戊辰伏,先四日。土以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壬子見,乾象 十一月十五日乙巳見,先七日;黃初十一月十二日壬寅見,先十日。金以三年閏六月十五日丁丑晨 伏,乾象六月二十五日戊午伏,先十九日;黃初六月二十二日己卯伏,先二十三日。金以三年九月 十一日壬寅見,乾象以八月十八日庚辰見,先二十三日;黃初八月十五日丁丑見,先二十五日。水 以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癸未晨見,乾象十一月十三日己卯見,先四日;黃初十一月十二日戊寅見,先 五日。水以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己酉晨伏,乾象十二月十五日辛亥伏,後三日;黃初十二月十四日庚 戌伏,後二日。水以三年五月十八日辛巳夕見,乾象亦以五月十八日見,黃初五月十七日庚辰見, 先一日。水以三年六月十三日景午伏,乾象六月二十日癸丑伏,後七日;黃初六月十九日壬子伏, 後六日。水以三年閏六月二十五日丁亥晨見,乾象以閏月九日辛未見,先十六日;黃初閏月八日庚 午見,先十七日。水以三年七月七日己亥伏,乾象七月十一日癸卯伏,後四日;黃初以七月十日壬 申伏,後三日。水以三年十一月日于晷度十四日甲辰伏,乾象以十一月九日己亥伏,先五日;黃初 十月八日戊戌伏,先六日。水以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戊子夕見,二曆同以十二月壬申見,俱先十六 日。凡四星見伏十五。乾象七近二中,黃初五近一中。郎中李恩議:『以太史天度與相覆校,二年 七月、三年十一月望,與天度日皆差異。月蝕加時,乃後天六時半,非從三度之謂,定為後天過半 日也。』董巴議曰:『昔伏羲始造八卦,作三畫,以象二十四氣。黃帝因之,初作調曆。歷代十 一,更年五千,凡有七曆。顓頊以今之孟春正月為元,其時正月朔旦立春,五星會于曆天營室也。 冰凍始泮,蟄蟲始發,雞始三號。天曰作時,地曰作昌,人曰作樂。鳥獸萬物,莫不應和。故顓頊 聖人為曆宗也。湯作殷曆,弗復以正月朔旦立春為節也,更以十一月朔旦冬至為元首。下至周、魯 及漢,皆從其節,據正四時。夏為得天,以承堯舜從顓頊故也。《禮記》大戴曰:「虞夏之曆,建 正于孟春。」此之謂也。楊偉請六十日中疏密可知。不待十年,若不從法,是校方員棄規矩。考輕 重背權衡,課長短廢尺寸,論是非違分理。若不先定校曆之本法,而懸聽棄法之末,則孟軻所謂方 寸之木,可使高于岑樓者也。今韓翊據劉洪術者,知貴其術,珍其法,而棄其論,背其術,廢其 言,違其事,是非必使洪奇妙之式不傳來世。若知而違之,于挾故而背師也。若不知據之,是為挾 不知而罔知也。』校議未定,會帝崩而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