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𠠎太史令也。大同十年,𠠎用九表格江左之景,至一尺三寸二分,至一丈 三尺七分,立夏立秋二尺四寸五分,春分秋分五尺三寸九分。制詔更造新曆,以甲子為元, 至大同十年甲子,一百二萬五千七百算外,章歲六百一十九,日法一千五百三十六,紀法三 萬九千六百一十六,一百八十三年冬至差一度。月朔以遲疾定其小餘,有三大二小。未及施 行,而遭侯景亂,遂寢。

論曰:《大同》術數殘闕,李尚之銳曰:「以率推之,當以四十八萬九千九百八十四為 紀月,一千四百四十六萬九千五百二十一為歲分,四萬五千三百五十九為月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