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各本之異
[底本] | [底本] |
刪去的內容 新增的內容
無編輯摘要 |
無編輯摘要 |
||
第一行:
'''自殺'''者,戕身取死也。不死者,名自殘。此多為諸[[宗教|教]]所非,謂無異罪也。原其理,則心醫公論曰:「夫自殺非常。群己有違,則自殺心起。」然少子戕身,亦或蒙染習,不同語矣。詳而總之,所謂自殺,分愿樂、欲求二種。如避[[病]]苦死,愿樂也;如[[武士]]之死[[義]],欲求也。
以數計之,自殺者女三倍於男,常死藥劑,男則多就[[銃]]繯;而得其死者,男則三倍於女。至於刑責,世不以自死罪之,而法群死及助力者,不死即付繩墨,治重辜。人道而外,有雄[[蜂]]死[[性交|媾]],[[
[[category:倫理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