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地方」:各本之異

[底本][底本]
刪去的內容 新增的內容
Ketsu1213
無編輯摘要
阿拉伯數字
Ketsu1213
無編輯摘要
阿拉伯數字
第五行:
蓋[[中華民國|民國]]承[[清|大清]]疆域,廢府改縣。縣者,皆清世縣、廳、州、府也,民國并合為一。[[一九一四年|三年]],在省下縣上間分九十三道。具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廿二省。置京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五特別區,以備立省,另立[[西藏地方|西藏]]、[[蒙古地方|蒙古]]{{按|指外蒙古}}、[[青海地方|青海]]三地方,膠澳、淞滬二商埠,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三地區{{按|後併入[[新疆省]]}}。
 
[[File:China old map 1936.jpg|thumb|rightleft|民國二十五中華民國政區圖]]
[[一九二八年|十七年]][[北伐]]後,廢諸道,改置專署,一署治數縣。特別區擢為省,地方要邑擢為[[直轄市]]。直隸省易名河北省,奉天省易名遼寧省,併京兆入河北,擢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按|川邊特別區改立西康省}}、寧夏、青海為省。另西藏、蒙古二地方,自俄英收回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擢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按|後易名漢口}}、廣州{{按|後降省轄市,抗戰後再復置}}、西京{{按|後降省轄市,抗戰後復名西安再置}}、重慶{{按|抗戰時置}}為特別市{{按|後稱直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