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十七條'''》,[[日本]][[聖德太子]]所制,古法也。以尊皇、尊法、尊禮為宗。太子以[[推古帝]]十二年夏四月丙寅朔戊辰,親肇憲法十七條。
==原文==
一曰、:以和爲貴、,無忤爲宗。人皆有黨。,亦少達者。以是、,或不順君父。,乍違于隣里。然上和下睦、,諧於論事、,則事理自通。,何事不成。
二曰、:篤敬三寶。;三寶者,佛法僧也。則四生之終歸、,萬國之禁宗。何世何人、,非貴是法。人鮮尤惡。,能敎従徙之。其不歸三寶、,何以直枉。
三曰、:承詔必謹。君則天之。臣則地之。天覆臣載。四時順行、萬気得通。地欲天覆、則至懐耳。是以、,君言臣承。上行下靡。故承詔必愼。不謹自敗。
四曰、:群卿百寮、僚,以禮爲本。其治民之本、,要在禮乎、。上不禮、,而下非齊。下無禮、,以必有罪。是以、,群臣禮有、,位次不亂。百姓有禮、,國家自治。
五曰、:絶饗棄欲、,明辨訴訟。其百姓之訟、,一百千事。一日尚爾、,況乎累歳。頃治訟者、,得利爲常、,見賄廳讞。便有財之訟、,如右投水。乏者之訴、,似水投石。是以貧民、則不知所由。,臣道亦於焉闕。
六曰、:懲惡勸善、,古之良典。是以无匿人善、,見-悪必匡。其諂詐者、,則爲覆二國家之利器、,爲絶人民之鋒劔。亦佞媚者、,對上則好説下過、,逢下則誹謗上失。其如此人、,皆无忠於君、无仁於民。,是大亂之本也。
七曰、:人各有任。掌宜-不濫。其賢哲任官、,頌音則起。姧奸者有官、,禍亂則繁。世少生知。,剋念作聖。事無大少、,得人必治。時無急緩。,遇賢自寛。因此國家永久、,社禝勿危。故古聖王、,爲官以求人、,爲人不求官。
八曰、:群卿百寮、僚,早朝晏退。公事靡監。,終日難盡。是以、,遲朝不逮于急。,早退必事不盡。
九曰、:信是義本。毎事有信。其善悪成敗、,要在于信。群臣共信、何事不成。群臣无信、,萬事悉敗。
十曰、:絶忿棄瞋、,不怒人違。人皆有心。,心各有執。彼是則我非。我是則彼非。我必非聖。,彼必非愚。;共是凡夫耳。是非之理、,詎能可定。相共賢愚、,如鐶无端。是以、,彼人雖瞋、,還恐我失。我獨雖得、,從衆同擧。
十一曰、:明察功過、賞罰必當。日者賞不在功。罰不在罪。執事群卿、宜明賞罰。
十二曰、:國司國造、勿収斂百姓。國非二君。民無兩主。率土兆民、以王爲主。所任官司、皆是王臣。何敢與公、賦斂百姓。
十三曰、:諸任官者、同知職掌。或病或使、有闕於事。然得知之日、和如曾識。其以非與聞。勿防公務。
十四曰、:群臣百寮、僚,無有嫉妬。我既嫉人、,人亦嫉我。嫉妬之患、,不知其極。所以、智勝於己則不悦。,才優於己則嫉妬。是以、,五百歲之後,乃今遇賢。,千載以難待一聖得。其不得賢聖。,何以治國。
十五曰、:背私向公、,是臣之道矣。凡人有私必有恨。,有憾必非同、,非同則以私妨公。憾起則違制害法。故初章云、:上下和諧、,其亦是情歟。
十六曰、:使民以時、,古之良典。故冬月有間、,以可使民。從春至秋、,農桑之節。,不可使民。其不農何食。,不桑何服。
十七曰、:夫事不可濁獨斷。,必與衆宜論。少事是輕。,不可必衆。唯逮論大事、,若疑有失。,故與衆相辮、辯,辭則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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