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為底本,未經審校

毒丸術,處置之法所以防禦惡意收購者。股東佈置得法,稀釋購方股權,俾事倍功半,如進毒丸之苦,故名。而以其行事,亦謂「股權攤薄反收購措施」「股東權益計劃」。為美國律師馬丁利普頓首創,後為法院所準。然於英國為非法。

施法

公司臨收購之危,董事會出條例,凡外方購股占比逾限,則是條生效,原股東得以低價致股,購者買價不易然股比為降,庶使知難而作罷。由是能保全公司之權益。此法頗驗,為普羅公司所採用,然於資本流通有礙,故害於內治,且不利評級。是以近年侵漸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