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為底本,未經審校

律師訟師狀師,予當事之人以法律服務者。有專職者,亦有兼職者。

西元十六世紀律師畫像。當時律師,殊類公眾司法官,惟不主動起訴

於西洋已有千年。清國宣統二年《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初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