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
華夏曆法
農曆,中華曆法也。民國以格列高里曆為公曆,遂稱當時行用之中華曆法為舊曆、夏曆,民間則稱陰曆。農曆實乃陰陽合曆,非陰曆,學者當辨。
案中華曆理,曆數皆當實測。未來之數焉測,是以農曆之疏密皆在測與算。天體之行非萬年不變,故無萬年公式以定曆。雖海峽分治而南京紫金山天文臺、臺灣中央研究院計算中心各頒,實則皆同,或有小異,推步之疏密也。
曆法
纂推步之法甚繁,萬言不能盡。且曆理非一時所備,乃以今行曆法概言之。以朔定月,以日行周天定節氣。以支配中,冬至所在為子,大寒所在為丑,雨水所在為寅,餘皆類推。自漢至今行夏正建寅,故以寅為正月。
閏法,有閏置閏,或曰閏盡置閏。有閏,除二冬至之月,間有十二月之謂也。以無中之月為上月之閏,閏前不閏後。無閏之年,雖有無中之月亦不閏。
民用置閏,朔中同日,即不閏此月。曆理置閏,朔中雖同日,朔在中後,以是月為無中,可閏。現行民用置閏,於地理經度之異,所得或有不同。曆理置閏則不然。
沿革
纂中華曆法肇於夏,然文獻不足徵也。《尚書·堯典》帝曰:「咨!汝羲暨和。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允釐百工,庶績咸熙。」真偽莫辨。殷契或見十三月,閏法已具。至唐初,曆皆用平氣平朔及閏周,日久差顯,加之測日密,算日精,後世乃入歲差、廢閏周、朔改平為定乃至氣改平為定,中華曆法之理備矣。歷代改曆,行用百餘,今擇其要者述,以明沿革:
- 顓頊曆,首徵文獻也。秦並天下所頒,歲周三百六十五日又四分日之一,朔望月二十九日又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建亥,閏置九月後,稱後九月。行用至漢武。
- 太初曆,漢太初元年頒,歲周三百六十五日又一千五百三十九分日之三百八十五,朔望月二十九日又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故又稱八十一分曆,以無中置閏,建寅。是後曆皆以無中置閏且建寅。
- 甲子元曆,即大明曆,梁天監九年頒,始入歲差,歲周三百六十五日又三萬九千四百九十一分日之九千五百八十九,朔望月二十九日又三千九百三十九分日之二千九十,改閏周為三百九十一年百四十四閏。此前皆用十九年七閏也。
- 戊寅元曆,唐武德二年頒,改平朔為定朔,廢閏周。是後曆皆用定朔。
- 授時曆,元至元十八年頒,廢上元積年。
- 時憲曆,清順治二年頒,依崇禎曆書定,改平氣為定氣。
- 新法夏曆,中華民國三年頒,沿時憲曆之則,依北平地方時,棄舊數而引西學新數。
- 紫金曆,中華民國十八年頒,依東八區標準時。
術語
纂- 陰曆:純以月朔定曆。
- 陽曆:純以日行周天定曆。
- 陰陽曆:亦稱陰陽合曆,以日行周天定年,以月朔定月,以閏調和。
- 天周:日再經某天官之時長。恒星年是也。
- 歲周:亦稱歲實,日再經冬至之時長。今天文回歸年以日再經春分計,實一也。
- 歲差:天周與歲周之差也。
- 節氣:分黃經二十四等分,得二十四節氣。
- 平氣:古人不知日行有遲速,分歲周二十四等分以定節氣。
- 定氣:依日行之黃經周天度數二十四等分以定節氣。
- 朔:日月等黃經之時。
- 望:日月黃經差半周天之時。
- 平朔:依朔望月之均。
- 定朔:依朔望之實測。
- 上元:推步之始也。是日甲子,夜半冬至朔,日月五星赤經皆同。劉歆制三統曆首推上元,得太極上元,距太初元年十四萬三千一百又二十七年。
正名
纂民國行用公曆,稱當時中華曆法為舊曆,因用夏正,又稱夏曆,實未有農曆之名。農曆之名由来不明,或傳始于中國大陸文革期間,然未有定論。雖漢武以來中國曆法皆用夏正,然上古六曆皆用,殷建丑,周建子,秦建亥,不能以夏曆概言。
今中華內外多以「農曆」言,故從俗從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