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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拯,字希仁廬州合淝人也,真宗咸平二年生。始舉進士,除大理評事,出知建昌縣。以父母皆老,辭不就。得監和州稅,父母又不欲行,拯即解官歸養。

包拯像

後數年,親繼亡,拯廬墓終喪,猶徘徊不忍去,里中父老數來勸勉。久之,赴調,知天長縣。徙知端州,遷殿中丞。改監察御史。使契丹,歷三司戶部判官,出為京東轉運使,改尚書工部員外郎、直集賢院,徙陝西,又徙河北,入為三司戶部副使。除天章閣待制、知諫院。

數論斥權倖,除龍圖閣直學士、河北都轉運使。徙知瀛州,以喪子乞便郡,知揚州,徙廬州,遷刑部郎中。坐失保任,左授兵部員外郎、知池州。復官,徙江寧府,召權知開封府,遷右司郎中。

拯立朝剛毅,貴戚宦官為之斂手,聞者皆憚之。童稚婦女,亦知其名,呼曰包待制。京師為之語曰︰「關節不到,有閻羅包老。」舊制,凡訟訴不得徑造庭下。拯開正門,使得至前陳曲直,吏不敢欺。遷諫議大夫、權御史中丞。以樞密直學士權三司使,遷給事中,為三司使。數日,拜樞密副使。頃之,遷禮部侍郎,辭不受,尋以疾卒,年六十四。贈禮部尚書,諡孝肅。

拯性峭直,惡吏苛刻,務敦厚,雖甚嫉惡,而未嘗不推以忠恕也。與人不苟合,不偽辭色悅人,雖貴,衣服、器用、飲食如布衣時。嘗曰︰「後世子孫仕宦,有犯贓者,不得放歸本家,死不得葬大塋中。不從吾志,非吾子若孫也。」

初,有子名,娶崔氏,通判潭州,卒。崔守死,不更嫁。拯嘗出其媵,在父母家生子,崔密撫其母,使謹視之。繶死後,取媵子歸,名曰綖。有奏議十五卷。

拯工書法,《書史會要》曰︰「包孝肅擅豪翰,其蹟雜見《群玉堂法帖》中。」

  • 《宋史·包拯傳》

 
敘事完備,有條不紊,遂列正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