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為底本,未經審校

劉向(前77年-前6年),子政,本名更生。楚元王交元孫也。年十二,以父任為輦郎。既冠,擢為大夫。成帝即位,召拜中郎,遷光祿大夫。向總六曆,列是非,作五紀論,論九道,云:『青道二出黃道東,白道二出黃道西,黑道二出北,赤道二出南。』又云:『立春、春分東從青道。立夏、夏至南從赤道。秋白冬黑,各隨其方。』又夏曆以為列宿日月皆西移,列宿疾,而日次之,月宿遲。故日與列星昏俱入西方。後九十一日,是宿在北方。又九十一日,是宿在東方。又九十一日,在南方。此明日行遲于列宿也。月生三日,日入而月見西方。至十五日,日入而月見東方,將晦,日未出乃見東方。以此明月行之遲于日而皆西行也。向難之,以《鴻範傳》曰:『晦而月見西方謂之朓,朓,疾也。朔而月見東方謂之側匿,側匿,遲不敢進也。星辰西行,史官謂之逆行。此三說夏曆皆違之, 其意好異者之所作也。』年七十二卒,少子歆最知名。[]

劉向
西漢官員、文學家
前任:劉丁
繼任:劉臨
劉向
宗正
西漢
時代 西漢
姓名 劉向
子政
前77年
前6年
  • 元延二年(前66年)任輦郎
  • 建平四年(前58年)任諫大夫
  • 甘露三年(前51年)任郎中給事黃門
  • 甘露三年(前51年)任散騎諫大夫給事中
  • 初元元年(前48年)任宗正
  • 初元二年(前47年)任中郎
  • 建始元年(前32年)任中郎
  • 建始元年(前32年)任光祿大夫
  • 陽朔二年(前23年)任中壘校尉
  • 文集:
    • 《劉中壘集》


論曰:夏術以列宿日月皆西移。宋張子本之,因有天左旋,處其中者順之之說。當時儒者皆主張子,蓋謂七政當順天不當逆天也。錢少詹 大昕 云:『天行赤道,七政各行其道,而絡乎赤道之內 外,本無順逆之可言。然則七政東行,不得即謂之逆天也。』元謂三統至今為術者數十家,皆云右旋無云左旋者,則右旋固古今之通論也。歆,字子駿。少為黃門郎。河平中,受詔與父向領校秘書。數術方技,無所不究。哀帝即位,大司馬王莽舉歆為侍中太中大夫,遷騎都尉奉車光祿大夫。出為河太守,徙五原。轉涿郡,復為安定屬國都尉。王莽持政,歆為右曹太中大夫,遷中壘校尉羲和京兆尹,封紅休侯。典儒林史卜之官,作三統曆及譜,以說《春秋》,曰:『夫曆《春秋》者天時也,列人事而目以天時。』傳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謂命也。』是故有禮誼動作威儀之則,以定命也。能者養以之福,不能者敢以取禍。故列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之事。以陰陽之中制其禮。故春為陽中,萬物以生;秋為陰中,萬物以成。是以事舉其中,禮取其和。曆數以閏正天地之中,以作事厚生,皆所以定命也。《易》金火相革之卦曰:『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又曰:『治曆明時,所以和人道也。』周道既衰,幽王既喪,天子不能班朔。魯曆不正,以閏餘一之歲為蔀首。故《春秋》剌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于是辰在申。而司曆以為在建戌。史書建亥十二年,亦以建申流火之月為建亥,而怪蟄蟲之不伏也。自文公閏月不告朔,至此百有餘年,莫能正曆數。故子貢欲去其餼羊。孔子愛其禮而著其法于《春秋》。經曰:『冬十月朔日有食之。』傳曰:『不書,日官失之也。』天子有日官,諸侯有日御。日官居卿以底日,禮也。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言告朔也。元典曆始曰元。傳曰:『元,善之長也,共養三德為善。』又曰:『元,體之長也,合三體而為之原。』故曰元,于春三月每月書王,元之三統也,三統合于一元。故因元一而九三之以為法,十一三之以為實。實如法得一黃鐘初九,律之首,陽之變也。因而六之,以九為法,得林鐘初六。呂之首,陰之變也。皆參天兩地之法也。上生六而倍之,下生六而損之,皆以九為法。九六陰陽,夫婦子母之道也。

律娶妻而呂生子,天地之情也。六律六呂而十二辰立矣,五聲清濁而十日行矣。傳曰:『天六 地五,數之常也。天有六氣,降生五味。夫五六者天地之中合,而民所受以生也。』故日有六甲, 辰有五子,十一而天地之道畢。言終而復始,太極中央元氣,故為黃鐘,其實一龠。以其長自乘, 故八十一為日法所以生。權衡度量禮樂之所繇出也。經元一以統始,易太極之首也。《春秋》二以 目歲,易兩儀之中也。于春每月書王,易三極之統也。于四時雖亡事必書時月,易四象之節也。時 月以建分至啟閉之分,易八卦之位也。象事成敢,易吉凶之效也。朝聘會盟,易大業之本也。故 《易》與《春秋》,天人之道也。 傳曰:『龜,象也。筮,數也。』物生而後有象,象而後有滋, 滋而後有數,是故元始有象一也,春秋二也,三統三也,四時四也,合而為十成五體。以五乘十, 大衍之數也。而道據其一,其餘四十九所當用也。故蓍以為數以象兩,兩之又以象三,三之又以象 四,四之又歸奇象閏十九。及所據一加之,因以再扐兩之,是為月法之實。如日法得一,則一月之 日數也。而三辰之會交矣。是以能生吉凶。故《易》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 地八,天九地十。』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 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并終數為十九,易窮則變,故為閏法。參天九,兩地十,是 為會數。參天數二十五,兩地數三十,是為朔望之會。以會數乘之,則周于朔旦冬至,是為會月。 九會而復元,黃鐘初九之數也。經于四時,雖無事必書時月,所以記啟閉也,月所以紀分至也。啟 閉者節也,分至者中也。節不必在其月,故時中必在正數之月。故傳曰:『先王之正時也,履端 于始,舉正于中,歸餘于終。』『履端于始』,序則不愆。『舉正于中』,民則不惑。『歸餘于 終』,事則不悖。此聖王之重閏也。以五會乘會數,而朔旦冬至,是為章月。四分月法,以其一乘 章月,是為中法。參閏法為周至,以乘月法,以減中法而約之。則六扐之數,為一月之閏法。其餘 七分,此中朔相求之術也。朔不得中,是為閏月。言陰陽雖交,不得中不生。故日法乘閏法,是為 統歲。三統是為元歲,元歲之閏陰陽災。三統閏法,《易·九 》曰:初入元百六陽九,次三百七十 四陰九,次四百八十陽九,次七百二十陰七,次七百二十陽七,次六百陰五,次六百陽五,次四百 八十陰三,次四百八十陽三,凡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與一元終。』經歲四千五百六十,災歲五十七, 是以《春秋》曰:『舉正于中。』 又曰:『閏月不告朔,非禮也。』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 生,生民之道于是乎在矣。不告閏朔,棄時正也,何以為民?故至僖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 公既視朔,遂登觀臺以望而書,禮也。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至昭二十年二月己丑日南 至,失閏,至在非其月,梓慎望氛氣而弗正,不履端于始也。故傳不曰冬至,而曰日南至。極于牽 牛之初,日中之時景最長,以此知其南至也。斗綱之端,連貫營室織女之紀,指牽牛之初,以紀日 月,故曰星紀。五星起其初,日月起其中,凡十二次日至。其初為節至,其中為中斗建,下為十二 辰,視其建而知其次。故曰制禮上物不過十二,天之大數也。經曰:『春王正月。』傳曰:『周正 月火出。』于夏為三月,商為四月,周為五月。夏數得天,得四時之正也。三代各據一統,明三統 常合。而迭為首,登降三統之首,周還五行之道也。故三五相包,而生天統之正,始施于子半,日 萌色赤。地統受之于丑初,日肇化而黃,至丑半日芽化而白。人統受之于寅初,日孽成而黑,至寅 半日生成而青。天施復于子,地化自丑,畢于辰。人生自寅,成于申。故曆數三統,天以甲子,地 以甲辰,人以甲申。孟、仲、季迭用事為統首。三微之統既著,而五行自青始,其序亦如之。五行 與三統相錯。傳曰:『天有三辰,地有五行。』然則三統五星可知也。

《易》曰:『參五以變,錯綜其數,通其變遂成天下之文,極其數遂定天下之象。』太極運三 辰五星于上,而元氣轉三統五行于下。其于人,皇極統三德五事,故三辰之合于三統也。日合于天 統,月合于地統,斗合于人統。五星之合于五行:水合于辰星,火合于熒惑,金合于太白,木合于 歲星,土合于填星,三辰五星而相經緯也。天以一生水,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 天以五生土。五勝相乘以生小周,以乘乾坤之策,而成大周。陰陽比類,交錯相成。故九六之變登 降于六體,三微而成著,三著而成象,二象十有八變而成卦。四營而成易,為七十二。參三統,兩 四時,相乘之數也。參之則得乾之策,兩之則得坤之策。以陽九九之,為六百四十八。以陰六六 之,為四百三十二。凡一千八十,陰陽各一卦之微算策也。八之為八千六百四十,而八卦小成,引 而信之。又八之,為六萬九千一百二十。天地再之為十三萬八千二百四十,然後大成。五星會終, 觸類而長之,以乘章歲,為二百六十二萬六千五百六十,而與日月會。三會為七百八十七萬九千六 百八十,而與三統會。三統二千三百六十三萬九千四十。而復于太極上元,九章歲而六之為法,太 極上元為實,實如法,得一陰一陽各萬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氣體之數,天下之能事畢矣。太初元 年距上元十四萬三千一百二十七歲。日法八十一,閏法十九,統法一千五百三十九,章月二百三十 五,月法二千三百九十二,周天五十六萬二千一百二十。初歆以建平元年改名秀,字穎叔。及王莽 篡位,歆為國師,封嘉新公。 《漢書·楚元王傳》、《律曆志》、《王莽傳》 論曰:三代推步之書,秦火而後,無復遺餘。及今可考而知者,自歆三統始也。三統以統術 推氣朔,紀術步五星,歲術求太歲所在,洵綱舉目張有條不紊者矣。論其為術之善,厥有數端。四 分以後,太歲一歲一名,而三統推歲星,以百四十四年行百四十五次,太歲與歲星恒相應,有超辰 之法。一也。四分二十四氣中節與今不殊,而三統則以驚蟄為正月中,雨水為二月節,穀雨為三月 節,清明為三月中,合于《夏小正》正月啟蟄之文。二也。上世積年荒遠難稽,《史記》託始共 和,最為有徵。三統、《世經》所載,自文王四十二年以後,歲歲相接。更在共和之前,考古者得 以有所據依。三也。歆父子相繼領校秘書,《世經》所稱伊訓武成等文,必真古文,足以有裨經 學。四也。至于臚列《尚書》、《春秋》古來有涉步算之事,一一推合,以明其術之有驗于古。班 固稱為推法密要,後世諸儒用以經,蓋誠有所取爾也。惟述統母之生,多傅合易卦鐘律,案以算 理,實多未然。如見月求日,當以統月一千九百三十五為所有率,周天五十六萬二千一百二十為所 求率。積月為所有數,而今有之得積日術求省易。以等數二百三十五,約所有之率,得八十一,曰 『日法』。約所求之率,得二千三百九十二,曰『月法』。歆乃云黃鐘初九自乘為日法,推大衍象 得月法,則昧其本原矣。為此論者,非敢妄議古人,庶後之讀三統者,不徒驚其論之美,而有以究 其正義焉。

  1. *《漢書·楚元王傳》、《律曆志》、《宋書·律曆志》、《天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