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作業系統類林納斯(UNIX)者,其權限於文有三:曰書(w),曰閱(r),曰行(x)。
得書權者,方得書其文。得閱權著,方得閱文。得行權者,乃執算譜而令機器行之。
其用者,常代以數,若可閱曰四,可書曰二,可行曰一也。[一]複權者,乃加之,若可閱、可書者曰六;可閱、可書亦可行者,曰七。
受其權者亦有三焉:曰主(Owner),曰組(Group),曰他(Others)。主者,文之物主也。組者,與之同組者是也。他者,組未與之同者也。
除是之外,復有一權,曰代(s)[二]。用者代物主之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