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簿之時,忽忘綺應作𦂶。我簿名實𦂶檐淸露,惟簿名不得擅改,僅易署名,以示正字。我不善文,亦不善纂。或問為何事而增簿,皆因勝氏之《老國音教科書》。他在《老國音教科書》的〈資料勘誤〉說「編者曾將意見私信或評論給一些網友,但至今竟無一回覆。」而我並沒有收到他的私信或評論,所以我便直接到這裏找他了
我對於國音,略懂而已。不如他人以古音定今音,亦怠於攷正,按圖索驥而已。而我優於他人者僅所觀書籍之量而已。故欲推其書籍而廣其眾。
所以我不時會放一些有關國音的資料在這裡,以備他人攷正。
- 現行《校改國音字典》〈修正《國音字典》之說明〉嘗言重刊之字典附有《字音校勘記》於後。此記所錄者,即字典中字音前後之變易,若ㄛㄜ之分。然今《校改國音字典》只覓得再版之本,意其有再版之心,無重刊之意。幸刊於民國十年之《國音字典附錄》載有〈字音校勘記〉,雖曰僅記普通常用之字,亦略見一斑。(另:此《字音校勘記》另有獨立成册之本,舒新城亦將《國音字典附錄》之全文收錄於其《近代中國教育史料》當中,此《近代中國教育史料》今有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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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隔夜將明日備審之字刊發各會員,任各會員與本省人商定,(或委定一人)將應注之讀音,用會中預備之記音字母,注於各字之旁。(所注之音應審量可爲全國讀音者,非各舉其鄉音也。)
(二)每省皆由審音代表將注好之字單於開會時交出,每音皆由記音員在黑板上公較被注者之多寡,以最多數爲會中已審定之讀音。
(三)審音代表席,連接另設於一隅,席上貼有某省字樣,凡該省公委其人出席於此席者,卽認爲當日審音代表。每日更換或連日擔任,均由各該省會員自由商定。
(四)審出之音已得多數,倘會員認爲未當者,當場若得六人以上之贊同,各審音代表應卽協議修正與否。可決否決,皆歸各審音代表自較其多寡之數;非審音代表,不在表決之列。
(五)審音代表席次,用簽掣定。順號次先後,每日指輪一人爲代表長,遇可否數平均時,代表長得加一權以定之。
(六)每省無論員數多寡,對於審定讀音,止作爲一表決權,由每省到會會員中,各選化表一人,行使此表決權。
—錄於《國語學大綱》。樂嗣炳著於民國二十四年,大衆書局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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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語統一籌備會函稱:「前讀音統一會審定之字音,業經編印《國音字典》一書。查本會規程第四條第一項爲《國音字典》之校核訂正,是本會對於《國音字典》實負有修訂之責任,因即根據此旨。將此書交由本會審音委員會詳加覆核,悉心修訂。
茲已修訂完竣,凡關於此次修正字母,校改字音之理由,及將來重印《國音字典》時體例之改定,均一一加以說明,印有《國音字典附錄》一小册。
正擬函請大部公布,適見第六屆全國教育會聯合會請定北京音爲國音,並頒《國音字典》議定案一件:查讀音統一會審定字音本以普通音爲根據,普通音即舊日所謂官音,此種官音即數百年來全國共同遵用之讀書正音,亦即官話所用之音,實具有該案所謂通行全國之資格,取作標準,尤爲合宜。
北京音中所含官音,比較最多,故北京音在國音中適占極重要之地位;《國音字典》中所注之音,什九以上與北京音不期而暗合者,即以此故。惟北京亦有若干土音,不特與普通音不合,且與北京人讀書之正音不合,此類土音當然捨棄,自不待言。
本會此次修訂《國音字典》,凡遇原來注音有生僻不習者,已各照普通音改注。北京音之合於普通音者,當然在采取之列。至北京一隅之土音,無論行於何地均爲不便者,則斷難曲從該會所欲定爲國音之北京音,當即指北京之官音而言,決非強全國人人共奉北京之土音爲國音也。《國音字典》中對於北京官音既已盡量采用,是該會所請求者實際上業已辦到,似可無庸贅議。
至於聲調問題,公布注音字母之部令中,僅列陰平陽平上去入五聲,並未指定應以何地之五聲爲標準,誠以五聲讀法因各地風土之異與語詞語氣之別而千差萬殊,絕難強令一致。入聲爲全國多數區域所具有,未便因北京等處偶然缺乏,遂爾取消,正猶陽平亦爲全國多數區域所具有,未便因浙江等處偶然缺乏,遂爾取消也。
蓋語音統一要在使人人咸能發此公共之國音,但求其能通詞達意,彼此共喻而已。至於絕對無殊,則非惟在事勢上有所不能,抑亦在實用上爲非必要也。
現在國民學校業已施行國語教育,因之外間對於標準字音需求孔亟;此《國音字典》本爲標準字音而作,現經本會修訂完竣,合將《國音字典》及《附錄》呈上,應請大部迅即公布頒發,并令行各省教育廳及直轄學校自經此次公布之後,國語讀音悉當依此修正之《國音字典》爲準繩,以昭劃一。
至語音本隨交通而遞有變遷,法令當順時宜而漸圖改進,此後本會當廣徵各方面之意見,與發音學聲韻學言語學等專家之所討究,俟事勢上有修訂必要時,再行開會議決。
此次編訂字典,釐正讀音係統一語言之初步,規模粗具,功效易期,仍冀各方面分途研討,共事推行,庶能精益求精,完成國語統一之業。」
等因,前來合亟檢同原書 份令行該廳轉知所屬各校,嗣後教授字音悉以該書爲準繩,藉收讀音統一之效。此令。
中國民國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教育總長范源濂
—錄於《校改國音字典》,句讀大致依舒新城《近代中國教育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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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會中未及審定,或一字而但定一義而未及審定其他義之音,頗多切于日用而有不可闕者,第二次會集修正尚需時日,故將此等未審之字與未審之音,皆取已審之字,按其母等聲韻之相同,準音而注。
準音而注者,約又得六千餘字,倍乎審定之數而稍多。凡《闡微》正文,悉載無遺。筆或文,則於甚隱僻者仍略之。準音而注,止列聲韻,不載母等,皆明用一「準」字以爲別。如「与」下注「準與上語」,此未審定之字也。如「且」下「同徂」一義注「準徂平虞」,此未審定之音也。
間有並載母等者,因同母同等無審定之字可準,故準音等而讀,如「亍」下注「準徹撮入沃」,此亦未審定之字也。如「且」下「敬也」一義注「準淸撮上語」,此亦未審定之音也。
亦有同母同等無字而用隔聲以相準者,如「伲」下注「準平尼上紙」,此讀平聲「尼」字爲上聲而準之。
惟一字兼隸數韻者,所準之字止取於第一韻中,如「仳」下注「準嚭上紙又平齊平支」,「嚭」但爲上聲紙韻之字也。
準音之字,按筆畫多寡,分附于同畫審定之字之後。
(十六)審定讀音,利便于學校國民教育者半,利便于學校外通俗者亦半。故讀音統一會會議之時,會議附審近今俚俗通行之字,使將來普通俚俗書報俱能畫一其音。
而復有近今學術上如度量理化等所用之字,俱非《闡微》所有,亦爲必不可遺。於是又加孔子名諱等少數要字爲《闡微》以別故所闕載者,共得六百餘字。復按照筆畫,分附于準音後。
此六百餘字,或曰「音某」,如「丌」下注「音姬」是也。或曰「讀某」,如「亅」下注「讀橛」是也。或曰「同某」,如「傯」下注「同偬」是也。又如「兪」下注「俞本字」,「吊」下注「俗弔字」,「哈」下注「讀赫挨切」皆變例也。而亦有僅標「會讀」二字,如「丟」下注「ㄉㄧㄡ,會讀」是也。
—錄於《國音字典》,句讀依《校正國音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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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音字典》之說明〉(6)節錄,其他事項(2)
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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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國音爲現代國語而設,其所取材;旣不宜拘滯古音,亦不可偏狥方音,要當以現今全國最普通之讀音爲標準。必如是,方能通行於全國而無少窒礙。讀音統一會當日之審定讀音,本取斯旨。……
其他事項(2)讀音統一會據《音韻闡微》之字審定讀音,此不過利用其字而已;雖其音亦在參考之列,然絕不拘泥其音也,《字典》中於每字下載明音韻闡微讀此字之母,等,聲,韻者,僅爲特別參考之用,例言(十二)已明白言之,其言曰:
每一字下備載母,等,聲,韻者,非讀本字尚當依此爲讀應讀之音,固當依所注之注音字母,至於今音舊音之異同,及淸,濁,陰,陽之分別,則非此不足以詳也,
觀此數語,可知上方之注音爲標準之國音,下方之列母,等,聲,韻爲附記舊音之讀法,二者絕不相涉。惟「準音」各字中,有云,「準某母,某等,某聲,某韻」者,似謂準此母,此等,此聲,此韻之音,其實不然。蓋記「準」字者,但與會場審定之音區別而已,非云「準某字」者卽須與某字同注一音,云「準某音」者卽須依此舊音之讀法注音也。故本會專事修改字音,至於其下所注之舊音,無論是「準」非「準」及與上文注音之或合或否,一切不問。因外間頗有對於所注之音與其下之母,等,聲,韻不相符合爲疑者,故特重申例言(十二)之說以明之。
—錄於《校正國音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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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
民國二年,前讀音統一會議決審定六千五百餘字之國音,業經本會於民國八九兩年增廣並校改爲《國音字典》,由大部於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布在案。查此項《國音字典》,通行至今,已逾十年;全國敎科注音,交通用語,一以此書所定讀音爲標準。
惟十年以來,本會廣諮博訪,拾補闕遺,謂宜增修,得兩原則:一則標準地方,應予指定,免致語言敎學,諸感困難;一則聲調標號,應行加入,免致字音傳習,竟涉朦朧。故民國十二年本會第五次大會時,卽組織國音字典增修委員會,逐字審改。旋以政局不寧,中經停滯。
迄民國十七年,本會奉令改組後,一面成立中國大辭典編纂處,重修《國音字典》;一面選定普通常用諸字,改編《國音常用字彙》一書。前書囊括古今,正事蒐集;後書則專便應用,刻已觀成。其於第一原則,則指定北平地方爲國音之標準;所謂標準,乃取其現代之音系,而非字字必遵其土音;南北習慣,宜有通融,仍加斟酌,俾無窒礙。
是與民國九年《國音字典公布文》中所言"要在使人人咸能發此公共之國音,但求能通詞達意,彼此共喩"者,其旨趣固爲一貫。且前公布文中已謂"《國音字典》所注之音,什九以上與北京音不期而暗合",則茲所改,其字數抑又無多。
不過明示標準地方,俾語言敎學上能獲具體的模範而已。其於第二原則,則第一式注音符號,聲調旣逐音標明於上,而第二式國語羅馬字,聲調又具存拼切之中。於是字有定音,音有定調;音調若隨義變,別出其字,不令混淆。
凡諸體例及諸要義,具載卷首,爲〈本書的說明〉二十有六條。際茲國難方殷,民族精神,亟宜統一;民衆智力,尤應啓發。國音確定,則語言可同而情感互通,畛域斯泯而精神易結;文字注音,則識字自易而施敎能廣,文盲悉除而智力日增。用是本會亟將《國音常用字彙》一書,督促印成,檢附一百五十份,送呈大部,請依舊例,迅予公布。俾此後敎育,交通,工商各界,一律用此書秉定國音爲注音習語之標準,以資統一而利推行實爲公便。
國語統一籌備委員會
主席吳敬恆
中華民國廿一年四月廿八日
—錄於《國音常用字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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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靑从生、丹。或云今人易丹作月。然易丹作月者非今人所為,秦楚已有之。青月之形時有變遷,商周或作井,秦楚或作月。而靑丹之形亦有變易,漢唐作丹,宋後作円。
青靑二字,本無正俗之分,顏元孫《干祿字書》之論清凊,皆易丹作月;張參《五經文字》亦曰丹部可兼作月。論正俗者似始於明時,焦竑《俗書刊誤》以靑為正,青為俗。雖明淸以靑為正,然其詔文有易丹作月者。及至民國,仍以靑為正,殆民國二十四年即西曆一千九百三十五年後,始易青為正。建國後,亦以靑為正,文字改革出版社刊於西曆一千九百五十七年之《常用汉字拼音表(初稿)》未見有易丹作月。殆西曆一千九百六十四年後,始易青為正。
至於域外用字,今字以靑為正者唯韓朝兩國。日本倡以青為正者,蓋始於昭和十三年即西曆一千九百三十八年之《漢字字體整理案》,然昭和二十一年即西曆一千九百四十六年之《当用漢字表》仍以靑為正。殆昭和五十六年即西曆一千九百八十一年之《常用漢字表》以青為正,謂靑曰旧字体。而越南青靑之移易,則未明其變而不敢妄談。
白話評曰:這靑字雖然因為不常用的關係以致被青所取代,但是我覺得用靑字才能解釋為什麼《說文》會說「从生、丹」。以我來說,這靑青二字,還是以通字看待吧。反正有時我也會靑青互用。不過現在能打得出的字大概只有淸和靖,其餘的都只能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