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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里布愛新覺羅氏,宗室,字莘農滿洲鑲黃旗人,議政大臣鞏阿岱六世孫,宗社黨良弼之祖,嘗簽訂《南京條約》。歷任通判知府知州按察使布政使,復擢陝西山東雲南巡撫,在官以清廉著稱。

早年官途

生於清乾隆十七年嘉慶六年進士,授國子監學正,後出為雲南府南關通判,歷澄江知府騰越知州,且能與土司善,為雲貴總督伯麟之薦。[]道光元年,從雲貴總督慶保永北夷人叛亂有功,署永昌府,尋遷於太平府,其後歷山西冀寧道浙江按察使湖北浙江布政使等職。[]五年,遷陝西巡撫,後又歷遷山東、雲南巡撫,以清廉著。[]

十三年,伊里布遷雲貴總督,[]十八年,授協辦大學士銜,[]明年遷兩江總督[]

防衛英夷

二十年六月七日,軍侵定海浙江巡撫烏爾恭額坐定海失守,錯置不善,革。秋七月,宣宗以伊里布為欽差大臣,往浙江辦剿撫事。伊里布懾英軍之船堅砲利,力行悲論,以英軍實非小弱,且船高大而堅厚,炮械甚急,欲破之實非易事,不合兵力,恐難勝之。至寧波後,只虛言船炮,奏調兩省之水師,藉以遷延,然謂复定海而無為也。定海之人自行反侵鬥,六、七月間,先後獲聞吉祥布定邦及「黑夷」六人。

七月中旬,懿律率艦,北上白河,遞國書至清廷,議賠款、割地、貿易鴉片云云。八月四日,宣宗命直隸總督琦善會之於天津大沽口。十三日,伊里布上奏宣宗,以英國已至天津上告,浙江尤不宜輕進,以致兩國有不協之見。與浙江提督祝廷彪、隨營效力之烏爾恭額定,若英人投帖,當代為進,惟此方能「有徵無戰,永靖海疆」。時,定海義民包祖才兄弟誘擒英軍官安突德,執於寧波。八月下旬,英軍大船一,舟船二,入慈溪余姚上虞會稽數地內河擾之,為土民所襲,先後獲英軍官晏士咑喇打厘等二十人,伊里布謂安突德與諸俘優待之,欲博英寇之好,以止其攻。

天津會語後,宣宗飛示伊里布,若英船隻從此過,或泊外洋,不必鳴槍砲。伊里布即示,英人之船即行歸廣東,俟候查辦,示俯首帖耳之狀,浙江尤不宜輕出,致事難收。以為撫馭外夷之道,先是當示之以誠,若先服其心,則漸逼退之,因上言以英國交還定海而釋俘,退兵議之餌。後,伯麥來文請釋俘,遂請退兵,繳還定海,復奏請釋。

委曲退讓

同年,懿律自天津至定海,九月六日來文,求釋俘,然謂歸定海一事,一語未及。至次日,義律帶馬儒翰鎮海海濱,伊里布與福建提督余步雲、浙江提督祝廷彪在東岳宮宴之。時,衢州守備周光壁憤於英軍吏橫所無忌,將欲斬,為伊里布止。懿律求釋俘,謂歸定海,以待釋俘後另商辦。伊里布屈于冠之情,向上言所謂權,雖英人只走兵半數,亦不可不謀而釋其俘,以期速了。

時,林則徐密奏以兵勇佯作鄉民,或訓練鄉民,以為壯勇,以期舉事,殄滅寇犯之英軍。宣宗令伊里布明查後具奏。伊里布云,兵勇人少則不能敵英軍,人多則為英軍所疑,故林則徐之請不可行。十月一日,其遣家丁張喜,以六品頂戴,率員並攜雞鴨牛羊往定海犒賞懿律,告林則徐已為革,兩國罷兵修好,且受英軍之大呢、曄嘰、洋布、千里鏡等物。十三日,伊里布擅與懿律定浙江罷戰之議,許英軍猶據舟山及近島。十九日,義律、馬儒翰帶三千赴粵,胞詛仍留三千駐定海。時,定海鎮總兵葛雲飛望收復定海,伊里布不許。

後被劾罷去。二十二年三月,清廷復用伊里布,令其協同耆英拒英軍,遂署《南京條約》。

病卒

南京之後,伊里布為廣州將軍、欽差大臣,掌廣州戰後事。伊里布至,知廣州民多不服,英人又多逼之。二十三年,憂悴而卒。卒贈太子太保,諡曰文敏

宗族

引據

清史稿·卷三百七十·列傳一百五十七》

  1. 《清史稿·卷三百七十·列傳一百五十七》:伊里布,字莘農,鑲黃旗紅帶子。嘉慶六年進士,授國子監學正,改補典簿。出為雲南府南關通判,署澂江知府,遷騰越知州。
  2. 《清史稿·卷三百七十·列傳一百五十七》:道光元年,從總督慶保剿平永北大姚夷匪,賜花翎,署永昌知府。擢安徽太平知府。歷山西冀寧道,浙江按察使,湖北、浙江布政使。
  3. 《清史稿·卷三百七十·列傳一百五十七》:五年,擢陝西巡撫,調山東。丁父憂,署雲南巡撫。服闋,乃實授。時阮元為總督,伊里布和而廉,有政聲。
  4. 《清史稿·卷三百七十·列傳一百五十七》:十三年,擢雲貴總督。京察,以久任邊疆,鎮撫得宜,被議敘。
  5. 《清史稿·卷三百七十·列傳一百五十七》:十八年,協辦大學士,留總督任。
  6. 《清史稿·卷三百七十·列傳一百五十七》:十九年,調兩江總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