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
此文方譯(據ja:中華人民共和國の行政區分、zh: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宜共譯之、修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常分四級,曰省級、地級、縣級、鄉級。鄕之下,尚有村級,常爲村、社區,然作「基層自治組織」,非列正級。
地方品階 | 常爲 | 民眾之處 | 上級直轄而輕自治 | 定居民之處 | 遊牧民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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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省級 | 省 | 直轄市 | 特別行政區 | 自治區 | 內蒙古自治區 |
乙 地級 | 副省級市、省都 | 副省級區 | 副省級自治州 | ||
地區 | 地級市 | 自治州 | 盟 | ||
丙 縣級 | 縣 | 縣級市 | 市轄區 | 自治縣 | 旗、自治旗 |
丁 鄕級 | 鄉 | 鎮 | 縣轄區、街道 | 民族鄉 | 蘇木、民族蘇木 |
槪
纂中國地大,民十之有四事農桑[一],故以四級地方分而治之。甲等地方謂「第一級行政區劃」,或「省級」,劃中國大陸爲二十二省、五自治區、四直轄市。從嚴而論,特別行政區非省級,而實同諸省。
乙等地方爲「地級」,有地級市、自治州、地區。今中國地級地方多爲地級市,多承省而轄縣、縣級市。地級市曰市,實含市區及所附之村,乃爲壹地區。
丙等地方爲「縣級」,有縣、縣級市。於中國,「市」之所轄爲「縣」。自壹九八〇年代改革開放,直轄市、諸巨邑(地級市)皆迅拓市區,故有所轄之市轄區。
丁等地方爲「鄕級」,有鄕、鎭。內蒙古自治區鄕級地方謂蘇木。鄕級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置民族鄕,內蒙古則置民族蘇木。市轄區之下,有縣級人民政府之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所轄地方,謂「街道」,以代鄕鎭之置(卽街道直隸縣級政府,而無地方自治)。鄕級地方尚有縣轄區,一九九〇年代前風行。至二〇一一年,僅存二區。「類鄕級行政單位」,有開發區、科學技術園、大學城、農場、果園,乃至兵團、監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甲級地方壹覽
纂中華人民共和國甲級地方共三十四,合二十三省(含臺灣)、五自治區、四直轄市、二特別行政區。本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官定爲準,以漢語拼音列序。
省
纂名 | 略稱 | 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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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 皖 | 合肥市 |
福建省 | 閩 | 福州市 |
甘肅省 | 甘/隴 | 蘭州市 |
廣東省 | 粵 | 廣州市 |
貴州省 | 黔/貴 | 貴陽市 |
海南省 | 瓊 | 海口市 |
河北省 | 冀 | 石家莊市 |
黑龍江省 | 黑 | 哈爾濱市 |
河南省 | 豫 | 鄭州市 |
湖北省 | 鄂 | 武漢市 |
湖南省 | 湘 | 長沙市 |
江蘇省 | 蘇 | 南京市 |
江西省 | 贛 | 南昌市 |
吉林省 | 吉 | 長春市 |
遼寧省 | 遼 | 瀋陽市 |
青海省 | 青 | 西寧市 |
陜西省 | 陜/秦 | 西安市 |
山東省 | 魯 | 濟南市 |
山西省 | 晉 | 太原市 |
四川省 | 川/蜀 | 成都市 |
雲南省 | 滇/雲 | 昆明市 |
浙江省 | 浙 | 杭州市 |
爭議之地
纂 可參詳臺灣問題
名 | 略稱 | 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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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 | 臺 | 臺北市 |
自治區
纂名 | 略稱 | 民族語表記 | 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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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 | 桂 | 壯語: Gvangjish Bouxcuengh Swcigih | 南寧市 |
內蒙古自治區 | 內蒙古 | 蒙古語: ᠥᠪᠥᠷ ᠮᠤᠩᠭᠤᠯ ᠤᠨ ᠥᠪᠡᠷᠲᠡᠭᠡᠨ ᠵᠠᠰᠠᠬᠤ ᠣᠷᠤᠨ |
呼和浩特市 |
寧夏回族自治區 | 寧 | 小兒經: نٍ شيَا خُوِ ذُوْ ذِ جِ ثُوْ | 銀川市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新 | 維吾爾語: شىنجاڭ ئۇيغۇر ئاپتونوم رايونى | 烏魯木齊市 |
西藏自治區 | 藏 | 藏語: བོད་རང་སྐྱོང་ལྗོངས | 拉薩市 |
直轄市
纂名 | 略稱 | 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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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 京 | 東城區 |
重慶市 | 渝 | 渝中區 |
上海市 | 滬 | 黃浦區 |
天津市 | 津 | 和平區 |
特別行政區
纂名 | 略稱 |
---|---|
澳門 | 澳 |
香港 | 港 |
香港、澳門自回歸之年(香港:壹九九七年;澳門:壹九九九年)計五十年間,政治、社會體制如前,爲共和國承諾。奧運等國際運動競技會,港、澳皆有其隊。
廢止地方
纂兼查
纂據
纂- ↑ '2010-2030年中國產業構造の變化動向に對する展望' - 存於2013-02-24自原本。
- 財團法人自治體國際化協會編《中國地方行材政制度》,二〇〇七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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