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

此為底本,未經審校

《世界人權宣言》者,蓋定基本人權,明言天賦,不容侵犯。

自二十世紀伊始,四十餘年間,再經舉世大戰,人命草芥,情難以堪。故二戰以降,聯合國立,草議宣言,明定人權,以保蒼生,護萬民之自由。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諸邦會於巴黎,約此宣言,正立於世。

其文凡三十條,分四大域。首條言「宗旨」、次條言「平等原則」、三至廿一條言「公民政治權利」、廿二條以降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自宣言約立以降,逢十二月十日,皆稱「世界人權日」。因得萬國碼之助,其文所譯部數,舉世首屈一指。

條文

人之威武、平等、權利者,世界大同之本也;

褫奪民權,苛政之極;夫口語、諫諍、義理者,皆人權也,庶民所冀;

民因虐政,抗暴義舉;律法護民,誠切要也;

萬國當永結同好;

萬國之民,立自然權利、威武、兩性皆等之理於《憲章》;

聯合國所轄之邦,咸助自由民權以行;

萬國人民,當知自由民權。

故頒此詔約,萬邦咸當謹奉。願萬國之民,銘念此約;自由人權,為世所尊。各邦法令,咸遵此約;各聯合國成員國國民皆奉此約,並謹守而行之。

人者,生而平等也;降世以來,便得自由、威武、平等、心觀,彼此皆如手足。

是約所名之權,萬民同享,無分種族、顏色、性別、言語、宗教、政見、故國、出身、財產、家門;不得因故國強弱,分而待之,雖果不獨立,亦如此。

人皆有權得生。

人皆不得為他人所奴;廢奴隸之道,絕奴隸貿易。

簡法輕刑,不得行酷刑如車裂、凌遲之儔。

人之尊嚴,為法所認,無分地域。

國法於民,一視同仁。法護萬民,法護是約。

民權遭犯,可由社稷衙門救之。

毋得無故系、禁、流良民。

及對刀筆,庭訊公平,毋得偏袒,人之權也。

拾壹

為人所狀告者,方未罪狀確鑿之時,視若無罪;若一人之為抑或所不為,未違其所屬國之法,視同無罪。 所罰毋逾法之所定。

拾貳

人非聖賢,皆有私事,如生活、家事、住所同通信之屬。人皆有名,無關良劣。故上文所述皆受此約之護, 毋得干涉。

拾叁

人有歸化、遷徙之權。

拾肆

人皆有權求助於他國以免逼害;而非政治之爭,抑或有悖此約者,不得援此法。

拾伍

人皆有權得國籍,不得為他人所奪;更易國籍,民之權也。

拾陸

及冠者,無關種族、國別、崇信,皆有成家之權。婚後同分家之時,雙方之權平等;唯兩者皆有成家之願,方可通婚; 家庭乃人類生存基本單元,其權為法所護。

拾柒

人皆有權得財,或獨有,或共有,毋得褫奪。

拾捌

人之所思,人之所言,人所篤信,不受制限;易其崇信,民之權也;人皆可以教義、作為、禮拜、戒律,表其虔信。

拾玖

人皆有論見之自由:持己所見,不受譏謗;集思廣益,無分地域。

貳拾

人皆有權入合法社團;不得強令人隸於社團。

貳拾壹

人皆有干涉政事之權,可親入之,亦可求議舉之人替之;人之議政之際遇平等;民意,社稷本也。社稷應行定期、實效之議舉,效平等之法;議舉之權,必以平等、邊及為本,且當糊名,確其自由。

貳拾貳

人皆有權受社稷保障其人格尊嚴、自由發展之立身、文化、財產權利;其之效出於國之奮進同世界協作。

貳拾叁

人皆有權入仕或選職,並保以公正、舒適、免於失業;同職業者,所獲利祿不得不等;應使其家門得以生計,可以他法保之。若其權受害,可組織工會以保全。

貳拾肆

仕者須有閒暇之權,應以工時制限同定期予薪休假效之。

貳拾伍

人皆有權為家門之生計,而受社稷所資之衣食、療養同服務;若遇鰥寡獨孤者同失業者,社稷應予以資助,以助其生。 婦人、女童同私子亦應受國法之護。

貳拾陸

人皆有權受教。基礎教費應免之,且應視為人之義務。技藝同職業專校應遍之。人皆有權以科舉而入高學。 教育之本,乃揚人之個性,光人之尊嚴。其之效者,乃促各國、各種族、各宗教之融合互通,並聯合國維和活動。 父母應為兒女擇受教之類別。

貳拾柒

人皆有權感人類文化之卓越,行文明之事,受科學、藝術所賜之福;其人有權受所作之詩詞歌賦,同書畫、雕刻、音樂作品所生之利;其作亦受版權之護。

貳拾捌

遵奉此約,人之權也。

貳拾玖

人有義務於世,故此其人可發揚其身。 人行權利同自由之時,僅受法約制限,而此制限乃為他人自由同權利,並持民主社會之倫理、道德而設。 此等自由同權利,不得有悖於聯合國之則。

叁拾

本約之文,萬邦萬民,毋得曲解,以行不軌。

望天下世人,銘記於心,以身作則,共守此約。

其約乃成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之末。萬國一堂,百家爭鳴,終成此文。或以為非強制性世界公約;或以為習慣法,尚無定論。且至今仍未全然為各國所謹守。北朝鮮之民無言論、信仰、出國歸國之自由;酷刑如死刑之類仍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中華民國新加坡博茨瓦納美利堅合眾國少許地域。 雖說如此,其貢獻亦不可小覷。後聯合國頒布《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皆以此為本。

美辭妙篇,具錄於維基文庫︰世界人權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