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略名安理會,旨護天下之和平,中外之禔福。常任理事國五,美國、英國、法國、中國、俄國,號曰五大國,具否決權,但得五國一票否決,提案之廢可期矣,故提案之成敗,在乎大國之一致也。非常任理事國十,初僅六國爾,一九六五年,始建今制,席位均分,亞洲二、非洲三、拉美二、東歐一、西歐及他國若澳洲者二,成十席,不得連任、連選。制以凡與會國必有使節在聯大,以備非常。安理會常置委會三,具其名曰:議事規則專家委會、新員接納委會、安全理事會外行會議委會。復有特設、制裁諸委會,置廢均無常,因需而設。
職分
纂- 弘國聯之道,保天下安寧。
- 萬國興不諧者,調停之。
- 建言獻策以和天下。
- 定深謀以遠慮,絕兵患於行動。
- 促請諸國制裁亂邦以防兵戈於未然。
- 征人者,征之。
- 萬邦欲入國際法院規約者,安理會當建言以約其法。
- 代行戰略地區之政。
- 秘書長任免,安理會當上言聯大。復舉諸國際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