羣理研究
凡生民事變,統會而發微,謂之羣理研究,通譯社會研究。
界説
纂原羣之學,演進日久。名界之説,曾不相類。九家之言,悉列如下。[一]
美國《社會學辭典》曰:「凡民羣之中,隨有情景,定程是用,以解惑,以證臆,以發明現象,以揭櫫現象之繫連,此謂羣理之研究。」[一]
德國《布羅克家斯大百科全書》曰:「格致羣理,自有具法,可以經驗爲據,是羣理研究也……研究之基,奠於科學理論與方法論……記者採訪、實地調查、征詢、分析、實驗,皆羣理研究之技。」[一]
謝應寬等人,合譯《社會調查與研究》,曰:「羣理研究,自有統會,以發掘新事實,證驗舊事實。所以研究者,欲掲事實之次序、交互、因果也。事實又爲自然律所統制,推演是律,亦須爲羣理之研究。」[一]
《中國大百科全書·社會學卷》曰:「凡民羣見象,以科學格之,用是致知、闡釋、原理,是爲羣理研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