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獨立之路
夫十八世紀之時,泰西諸國,咸爭於殖民海外。而英法世仇,遂屢戰焉。公元一七五四年,七年戰爭始,英法戰於三洲,而北美之戰,亦曰法國印第安戰爭。蓋法人合土著之力,以抗英師,因以為名。然法師竟盡墨,英國得新法蘭西、東路易斯安那及西班牙之佛羅里達,一躍而為北美首國,莫之能敵。
然興釁七年,所費不菲。遂增稅殖民地,以求復本。蓋朝廷以為英國之所以為戰,非僅為本國之利,亦為殖民地而戰焉,故有難同當,實無不可。惟交戰之時,英廷嘗諾,斯戰之費,本國自負,殖民地之民,出力足矣,不必資以家財。故增稅之舉,興乎眾怒,以致嫌隙日深焉。
和土著詔
纂七年戰爭甫息,大英國庫拮据,不欲戰釁復起,故詔令和於土著。凡殖民地之民,弗許越阿柏拉契山而西,免與土著爭地。然斯舉也,使殖民地之民,徒勞於七年戰爭,而一無所得耳。
苛政連連
纂一如前述,英廷為償國債,不惜敗諾增稅,漠視乎殖民地之利。然苛政方興未艾,繼《糖漿條例》後,復嚴緝走私,令殖民地之民,莫可交市他國。後雖立《食糖法》,薄糖漿之稅,然徵稅緝漏之力,有增無減。而犯斯法者,咸以英國法官審之,而非殖民地者焉,可謂歧視至極。
未幾,國會准《駐營條例》,令殖民地與食住於大英兵士,然此等駐軍,所為者,實非保民,而在虐民,蓋兵在則法案行,民莫可異議焉。
然而壞事未盡,《印花稅法》旋頒,凡殖民地之書報刊物,咸須稅焉。先是,所稅者悉為入口之物,今者則為殖民地土產。斯例一開,稅遍諸項,倍致民不聊生。由是麻省之商民,咸起而非之,力諫朝廷國會,並求置殖民地代表於稅事,以得公允。然英廷弗理,商人遂斥英貨,紐約工人、波士頓之民,亦紛亂耳。是時迫於眾怒,英廷令止斯法,然尚稱本國至上,殖民地之民,莫可議稅。
一事方息,一事又起。英廷掠奪殖民地之思未嘗止焉,遂於公元一七六七年,頒《湯森條例》,凡荼葉、玻璃、顏料、鉛條、紙張之屬,咸納稅網。斯令一出,舉城嘩然,反抗之聲,不絕於耳,商人亦復斥英貨焉。蓋眾怒難犯,英廷遂撤泰半之稅項,然猶存茶稅,並續拒殖民地議稅事耳。
公元一七七三年,《茶葉條例》頒,英國東印度公司莫需稅焉。斯舉誠掠殖民地而益本國,民不能忍,遂有志士數十,假印第安人,如波士頓港,盡棄東印度公司之茶箱於海,以洩憤焉。
為報斯恨,英廷狂下苛政,廢麻省議會、封波士頓港,許兵卒駐於民舍,並允英國法官審議諸案,不需殖民地之准。凡此諸端,不可容忍,各州之民,除喬治亞外,咸委代表,共商於費城,以求生存之策。尋布《殖民地權利及不滿宣言》,以求平等互利。惜乎英王漠視之。由是爭戰之事,莫可止焉。
據
纂詳知其事,請閱美國史入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