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共和官制
王羅慕洛肇立百官,為羅馬始也。後革王政,行共和,選賢與能,以執國柄,而復立禮法。
越五世,羅馬國人叛王,自立議會理民政。任賢立法,皆從議會。議會選舉政府,其官出於元老院。後大理寺司法,與元老院相觸,元老院又以立法限其權。久之互有得失。國人議會立法、元老院執權、大理寺執法,三分鼎立,是分權之始也。國人為保共和,常設監察職以抗獨裁,梟者執權,又欲立獨裁法,每相爭於朝堂,使官制紊亂,莫衷一是,且史志散佚,今人習之,只得一斑耳。
元老院
纂開王羅慕洛擇拉丁豪傑為元老,組元老院(拉丁文:Senatus),問於國事。共和初立,民舉二執政官理政。執政襲此制,多與元老商軍事。後執權,掌民政,乃越議會而得大權。可以言為令,謂之“元老院令”,雖通州郡,實次於國法。
其集邊城而會,一執政掌之。日出而朝,執政讀奏章政令,元老坐而論道,得論而決之,其決從眾。章分輕重,輕者決而不慎,多以振臂,或以高呼,眾者為勝。重者以票決,遣諸元老至密室中,筆書其志,謂之一票,決從票眾。有異則复議,至日落定之,不留旦夕。至日暮,執政集章呈民保,民保十人,可以民意廢之。其存者由執吏載錄,存於財部,為元老院令。
立法院
纂立法會者,立法所系也。羅馬共和,政出於民,故議會行立法事也。羅馬制中有議會若干如下。
公民大會
纂此法最古,大會每聚時,羅馬公民皆可參之,以為立法、舉官、斷獄也。
平民院
纂羅馬公民分二等,一等為貴,次為平民。而此院所立者為民法,其刑不上大夫。其所舉者為護民官,乃執事也,亦為平民院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