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大典:察禁律
夫維基肇始,諸典斯成,修文繕章,撰者之勞。莫不草憲制而行律例,因權衡而鞫殘賊。不立制度,則未之前聞。今察諸維基之垂象,以則其刑。
禁訟二律
察禁律
察禁,所以沮殘止賊者也。殘賊者,亂典而不知止者也。夫隳維基者,名有顯隱。
- 顯名隳典,初觸,置警告模板。再三為之,適情鞫置。
- 隱名隳典,有秩不知其所由,逐一察之,滄海一粟。故凡隱名隳典者,咸禁七日,勿論初、再。
疏
- 議曰:所謂隳者,凡言不實、壞文貌、置廣告、言輕狂、言恫嚇、辱斯文、辱人名者,皆為隳典。
- 問曰:如何則壞文貌?
- 答曰:入冗言、去文義、入異文、去要旨、是為壞文貌。
- 問曰:如何謂之恫嚇?
- 答曰:凡欲屈人以言,不以律者,皆為恫嚇,於隳典者,亦須以律服之,禁恫嚇。
- 問曰:如何則辱斯文也?
- 答曰:撰者之名,凡言有所指,且多不遜者,謂之辱斯文。
- 問曰:何謂辱人名?
- 答曰:即二人相詈也。
- 問曰:何謂言輕狂?
- 答曰:言輕狂,蓋以不經之言入文,且隳典者知其所入者誕,而入之。是為言輕狂。
永禁
永禁所適,元惡巨頑也。元惡巨頑者,不能諭以理。凡以顯名隳典,逾三日不改其行者,鞫永禁。隱名隳典,逾七日不改其行者,鞫永禁。禁畢,宜增{{永禁}}于其簿頁。
- 難曰:若彼隱名恆易,如何處置。
- 答曰:夫恆易之名,不可得而禁之,其適此條者,隱名而不易其址者也。其余鞫七日之禁。
訟律
聖人不能無過,況乎人也。故著訟律,以效反正。
- 無妄被禁者,持顯名、隱名地址至有秩處,興議論,爾後有秩酌情治之。
- 隳典被禁者,持顯名、隱名地址至有秩處,興議論,凡欲解禁,必誓不再犯,解禁之後復舊者,鞫永禁。
疏
- 議曰:欲申訴者,許以隱名地址為之。持顯名者無需隱名地址。
- 永禁例不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