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和議

紹興和議者,乃於南宋之紹興十一年定。是年,高宗秦檜向金和,遂定此和議。

甲、宋稱臣於金,金封宋皇為帝。

乙、宋每歲獻銀、絹各二十五萬兩、匹予金。

丙、宋割唐鄧二州予金[一],復割商、秦二州之半予金。

丁、劃疆:以淮水中流為界[二],西至大散關。

  1. 金史·宗弼傳
  2. 金史·宗弼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