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清一代,壯丁凡十六歲至六十歲者,免除丁賦。茲若人之儔,謂盛世滋生人丁。[一]
明末行一條鞭法,地賦、丁賦,兩相徵收[二]。迨及清初,增徴其賦。初,壯丁之編審也,三年一登。順治十三年,改五年一登。然官僚、鄉紳,妄用免丁銀之特權;富裕多丁之戶,偽報壯丁之數;甕牖繩樞之農,無得貢納丁銀:凡此種種,登錄淆亂,徵收不正。[一]康熙五十一年,覈定五十年丁數[三],凡二千四百六十二萬人,而後滋生人口,不識《賦役黄冊》,而載乎《盛世滋生戶口冊》,悉不繳稅,明年實施[一]。
丁銀既定,厥有地丁併徴[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