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
清風翻書
近郊
籍名
簿註
捐助
大典自序
免責告示
尋
「糖漿條例」:各本之異
語
哨
纂
互動式瀏覽歷史
[底本]
[底本]
後辨→
刪去的內容
新增的內容
視覺化
wikitext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七日 (三) 二二時一六分審
纂
68.108.245.142
(
議
)
新文「1733年的《糖浆法》规定,如果北美殖民地从英属西印度群岛以外地方进口糖和糖蜜的话,必须对这些商品支付高关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七日 (三) 二三時五六分審
纂
悔
Cedric tsan cantonais
(
議
|
勛
)
二九
筆編輯
文言化
後辨→
第一行:
《糖漿條例》者,公元一七三三年英屬北亞美利加之法律也,曰:凡英屬北亞美利加人,有番邦蜜、糖而非自英屬西印度群島者,皆處以巨額關稅。
1733年的《糖浆法》规定,如果北美殖民地从英属西印度群岛以外地方进口糖和糖蜜的话,必须对这些商品支付高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