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憲章」: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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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行:
'''大憲章'''(Magna Carta)者,[[憲法]]之始也。蓋[[中世紀|中世]]之時,[[英國]]王威赫赫,無有制約,為權貴所忌。遂於[[一二一五年]],脅王訂盟,曰《大憲章》(注︰《[[爾雅]]》曰︰「憲,法也」),自是王權受制,為君者,不可妄奪臣民之命,可謂約法於民矣。後世之[[美國憲法]]及[[權利法案]],蓋亦受其啟蒙。
 
然世人多有誤解者,有云其乃首制王權之法,亦有云中世英王無復威嚴,更有云其為一定章者,然實非如是。制王權之法乃《[[自由憲章]]》,惜乎無人重之;而其時英王權威熠奕,無以復加,此章之用,實始乎[[十七世紀]];另此章修撰不斷,實非止於一時。
 
[[Category: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