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各本之異
[底本] | [底本] |
刪去的內容 新增的內容
細 臺灣地區獨大陸所用 |
細 →地方 |
||
第六〇行:
== 地方 ==
[[File:ROC Administrative Subdivisions zh-hant.svg
蓋民國承自清制,具廿二省並蒙藏之地。省下分道,道下置縣。縣者,皆清世縣、州、府也,民國并合為一。蒙藏二地,改置[[蒙古地方|蒙古]]、[[西藏地方|西藏]]、[[青海地方|青海]]三地方,並多置特別區,以備建省。[[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並入[[新疆省]]。[[北伐]]後,廢諸道,改置專署,一署治數縣。特別區擢為省,地方要邑擢為[[直轄市]]。[[一九四五年|三十四年]]後,[[滿洲]]、[[臺灣]]皆復,又析置[[海南特別行政區]],以備新省。時合有三十五省一特區,並蒙藏二地方,十二直轄市。內戰間,以數省置一公署,以應戰事,遷臺後皆廢,僅[[東南軍政長官公署|東南公署]]得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