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孝宗」: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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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君=[[明武宗|武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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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孝宗達天明道純誠中正聖文神武至仁大德敬皇帝''',諱'''祐樘''',[[明憲宗|憲宗]]第三子也
帝方理政,開言路,去閹豎,能用劉健、丘濬、李東陽、謝遷、王恕、馬文升、劉大夏諸賢臣。帝亦勤於政事,早午間閒暇,乃開[[文華殿]]議政,復經筵侍講,每諮議群臣,大小咸感于德焉,帝重法制,令天下諸司審錄重囚,慎刑罰,賦入較成化朝增百萬石有餘,至二千七百萬石。戶增千萬有餘,弘治六年,得五千五十三萬九千五百六十一口。弘治七年有誘殺流丐而圖財者,帝皆刑之曰:人命至重,此曹乃以為貨殖奸巧,橫出所殺至數十人,罪難輕貸,其為首者凌遲處死,為從者斬並梟首示眾仍榜,於天下知之。
[[一五零零年|弘治十三年]],欽定《問刑條例》。[[一五零二年|十五年]],《大明會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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