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通語:論法的精神,法文:De l'esprit des lois政治典籍也。法蘭西男爵孟德斯鳩著。蓋近世泰西立法之基。及一九〇九年嚴復譯之,是為《法意》。

《法意》原本

孟德斯鳩以為,法者,以其最大之意而言之,惟物德所生,必至係屬者也嚴復譯:出於萬物自然之理。以此而言,宇宙莫無無法之物,天有天法,物有物法,禽獸草木,民羣人文,莫無無法之物。物之生存,決於原道raison primitive,以為萬物主,物之宰化,悉為前定矣。法者,居閏位,以為物道之倫脊。雖然,宇宙萬物莫無其法,然靈物之法,未盡得行也,謬誤常至,故民羣不得治。

人之厥初,依人之本能,行自然之法。究其詳細,自然法有四:若和平嚴復譯:相安、若自養、若相助、若入羣。然厥初太古,斷非執常,於人性之中,亦有入羣之趨向,遂羣合而政府見。雖羣合,然爭執亦存,故政府制法,以弥民爭,此法別於自然法,謂曰:「人為法」也。

列國與地人文不盡同,法各有異,然離質而得其同,今人謂曰:「大約法」。若夫大約法,人之理性也;列國法之異,惟理性之專端也。而與地人文,合而成法理,故謂之:「法意」。

美辭妙篇,具錄於維基文庫︰法意
美辭妙篇,具錄於維基文庫︰孟德斯鳩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