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司審判之人也。
舊屬吏部,以吏代稱[一]。逮及民國,沿推事之名。
香港法院,舊時面稱「大人」,即「法官大人」。職稱按察司。主權既移交,面稱法官,則云「法官閣下」
臺灣法庭,尊稱庭上。按合議庭,有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