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
清風翻書
近郊
籍名
簿註
捐助
大典自序
免責告示
尋
死緩
語
哨
纂
此為底本,未經
審校
。
死緩
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
之刑也。或有人,犯事當誅,或念其悔悟,或念其有功,又或犯事有因,許暫緩行刑,囚之,以二年為限,間有作奸犯科之事者,乃行
死刑
;無之,改囚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