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快
古時,捕快身著素微,腰掛者以明身份,懷尺、索。押班稱「捕頭」、「班頭」。民稱捕快「捕爺」、「牌頭」、「頭翁」、「主翁」云云。於明清,捕快謂「收」、「捕」,意有捕罪人之責者。或大州縣,往往捕快執行公務備馬,又謂「快」。而步者,則謂之「步驟」、「健步」、「足」。州縣編之經制正役之捕快,州縣之大小而定其數。
所任捕快偵破事皆有期限,謂「比限」, 五天爲一「比」,重命案則三天爲一「比」。若臨「比限」,尚未破案,捕快遂受杖。
捕快古屬「賤業」,其裔禁科舉,免有辱斯文。若脫彼捕快業,子孫仍不許應試。
捕快無工資,歲食餼即工食銀。不過十兩銀,自口爲艱,遂乃敲詐勒索成風,其時設種種名目收好處費,至於州縣吏同,或爲冤,或厚斂於百姓,妄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