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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數若干,欲以一數蔽之,稱平均數。

取方若干,列於下。

算均:以和、商取均。( 

幾均:以積、根取均。( 

諧均:其倒數為各數倒數之算均。(  

方均:其自乘為各數自乘之算均。(  

算幾均:所以取二數平均。求算均、幾均而得新二數,更求算均、幾均而得新二數⋯⋯。如此往復,終歸一數,此數稱算幾均。

幾諧均:所以取二數平均。求幾均、諧均而得新二數,更求幾均、諧均而得新二數⋯⋯。如此往復,終歸一數,此數稱幾諧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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