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韓民國臨時憲章

此為底本,未經審校

大韓民國臨時憲章》,大韓民國臨時政府所用憲法也。

原文

神人一致,中外協應,自漢城起義三十有日,光復平和獨立於三百餘州,以國民信任所完全再組織臨時政府,爲世傳恒久完全自主獨立之福利於我子孫,以臨時議政院決議,宣布臨時憲章。

大韓民國臨時憲章全文

  • 第一組大韓民國爲民主共和制。
  • 第二組大韓民國臨時政府依臨時議政院決議,統治此。
  • 第三組大韓民國人民無男女貴賤及貧富之階級,一切平等。
  • 第四組大韓民國人民享有信敎言論著作出版結社集會信書住所移轉身體及所有自由。
  • 第五組大韓民國人民有公民之資格者,有選擧權及被選擧權。
  • 第六組大韓民國人民有敎育納稅及兵役之義務。
  • 第七組大韓民國發揮依神意思而建國之精神於世界,爲貢獻於人類文化及平和加入國際聯盟。
  • 第八組大韓民國優待舊皇室。
  • 第九組全廢生命刑身體刑及公娼制。
  • 第十組臨時政府召集國會於國土恢復後滿一個年內。

大韓民國元年四月日

臨時議政院議長李東寧

臨時政府國務總理李承晩

內務總長安昌浩

外務總長金奎植

法務總長李始榮

財務總長崔在亨

軍務總長李東輝

交通總長文昌範

宣誓文

所尊敬及敬愛我二千萬同胞國民乎,民國元年三月一日,我大韓民族自宣言獨立,勿論男女老少與全階級及宗派一致團結,爲東洋獨逸之日本之非人道暴行下,極公明極忍辱表現我民族所渴望獨立自由之思及愛好正義人道之國民性,今世界同情翕然集中於我矣。當此時,受本政府一全國民委任以組織,與本政府一全國民專心戮力,遵守臨時憲法國際道德所命,課國土光復及邦基確固之大使命,於玆宣言。國民同胞乎,奮起。於我流之血一適,價子孫萬代之自由福樂,亦神與國及建設之貴基礎也。我之人道遂敎化日本之野蠻,我之正義遂勝日本之暴力,同胞乎,起而鬪爭至最後一人歟。

政綱

宣傳民族平等國家平等及人類平等之大義。保護外國人之生命財産。特赦一切政治犯人。對外國之權利義務一依與民國政府締結之條約。誓圖絶對獨立。違越臨時政府法令者,認適。

大韓民國元年四月日

大韓民國臨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