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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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昭和廿三載行《祝日法》,厥有國民休日。斯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定[]。值祝日即節日,國民休憩,同憶同樂,不必爲業。茍有某日,其前日及翌日皆祝日,則是日亦休。

概要

西曆五月上旬固有數日連休,以飛石名之。而議者望解消連休,改而善之。厥以西曆一九八五年一二月廿七修改《祝日法》,設國民之休日。昔者休日,惟五月四日。其後祝日移,而他月亦有之。

五月四日休日

日本憲法紀念日在五月三日,兒童日當五日。既於一九八五年改法,自六年而降,以五月四日休憩。

二〇〇七年,復少改祝日法,以五月四日爲綠之日。

四月廿九,昭和日,法定祝日也。五月一日則勞動祭,然非法所定。論者欲修法,以爲假日。於是自四月廿九洎次月五日得以連休,而黃金週得以增廣。一九九二年,國會議之。国務大臣加藤紘一曰:「其趣旨同勤勞感謝日,故不必新設祝日。」次年復議焉,政府委員伊藤博行曰:「我國假日,比諸先進列國可謂多。故必慎乎新設。」[]終乃未然。

九月休日

二〇〇九年九月
一三 一四 一五 一六 一七 一八 一九
二〇 廿一 廿二 廿三 廿四 廿五 廿六

西曆二〇〇三年,少改祝日法。敬老日固九月一五日,其後則斯月第三月曜日。於是自土曜始凡三日,皆可休憩,此謂「悅樂月曜制度」。

九年,敬老日值九月廿一,而秋分在廿三日。用是以廿二日休。數日連休如此者,謂之曰「白銀週」。

引據

  1. 國民祝日法律 -{zh-cn:互联网档案馆; zh-tw:網際網路檔案館; zh-hk:互聯網檔案館;}-存檔,存档日期2012-02-15.》,昭和二十三年七月二十日法律第百七十八號,其第三條第三項曰:「其前日及翌日爲國民之祝日,而自非國民之祝日者,爲休日。」
  2. 詳參西曆一九九二年四月八日参議院豫算委員會次年六月一一日参議院内閣委員會議事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