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意公用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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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公用授權條款》者,公共版權許可也,其所許可者,蓋取已得版權之文,合律令而分享、刊行之。是許可之所用,蓋或有編修之人欲共天下之樂,依此條款而授權之,合乎律法也,不逾矩。

映像呈同襄共撰許可何以共行用於商用許可之條款

是故,經此許可,編修者無患文章之擅用。眾人茍欲分享,患無授權,則條款竟免其患。

是條款,初為美國知識共享頒行於公元二零零二年,復有諸別種存焉。

原初許可

是條款,原初許可有四,今具其名。此四條者,曰基準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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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用

混同以上諸條,可生變形者十有六,中有十一條具其效用,其餘五條則無所用。今具常用者六條,見以下次第:

  • 僅宣示 
  • 宣示且禁遷易 
  • 宣示且著佐 
  • 宣示且非盈利 
  • 宣示且非盈利並禁遷易 
  • 宣示且非盈利並著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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