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中央銀行

中華民國中央銀行,主新臺幣發行、外幣匯兌諸務。

民國十七年公曆十月六日,國府頒《中央銀行條例》,定中央銀行為國家銀行。八日,國府修《中央銀行條例》二十條,撥款二千萬元。十一月一日立[一],總行置上海外灘十五號(原上海華俄道勝銀行大樓)。二十四年公曆五月廿三日,國府頒《中央銀行法》。

日寇侵華,中央銀行隨國府徙。及卅四年,始返申城外灘。

然因國共內戰,迫徙羊城蓉城等,終遷至臺灣臺北,時逢船難,一度危急,暫付臺灣銀行代行業務。

五十年公曆六月廿七日,總統蔣中正電令「中央銀行」復業;七月一日,借臺灣銀行總行在臺復業。

五十八年元旦,統管全國外匯業務。

六十八年公曆七月四日,遷入在臺新址。十一月八日,改隸行政院。

八十一年,廢「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

八十九年公曆七月一日,頒「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定新臺幣為中華民國國幣。三日,發新臺幣壹仟元紙鈔。

九十一年公曆六月三十日,廢「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止臺灣銀行版新臺幣之流通。

引據

  1. 李新總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編,周天度、鄭則民、齊福霖、李義彬等著,《中華民國史》第八卷,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7月,第7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