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出三不去

七出三不去,婚姻之法也,殆始於,廢於民國初。

夫七出者,休妻之條也:

一曰無子,此條須待女子七七天癸竭,而夫猶無庶子,方可為之;
二曰
三曰不順父母
四曰口多言
五曰盜竊
六曰妒忌
七曰惡疾

而三不去者,不可休之情也:

一曰有所取無所歸,其父家無養,休則無以棲身之謂也;
二曰與更三年喪,謂遵禮為舅姑守制滿三年者;
三曰前貧賤後富貴,歸家時貧賤,而富貴時休髮妻,有失倫常,故有此款也。

別有義絕,蓋倘有殺彼家長幼之為者,其恩義已絕,有司可直判各散,而不囿於前述之律。

周典云:「出禮入刑」,是故婚姻諸條,皆從禮法,違禮則出,合禮則納。七出之條,後世常詬之,其實不省可利乎當時之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