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だ*ぜ/中華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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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旗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會旗

中華臺北英文Chinese Taipei[註 一]IOC編碼TPE[註 二]中華民國之謂於國際體育賽事及亞太經合組織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等萬國組織。

自一九七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得「中國」代表權之於聯合國人民政府即以「一中」原則責令各國與萬國組織,罷以「中華民國」或「中國」之呼謂臺北民國政府。然者,據之一九七九年六月及十月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之決議,中華民國得以於中華臺北奧林匹克委員會之名稱下繼續參加奧運會。1981年3月23日,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於瑞士洛桑簽訂協議和核准後,中華民國方面正式接納這一名稱作為參加國際體育運動之代表團名稱[二]。這一模式於其後被稱作「奧會模式」或「奧運模式」。該模式使得中華民國得以於「中華臺北」名稱下繼續參加國際運動賽事和部分國際組織,但亦引起了批評聲浪,而部分人士要求以臺灣為名申請參加2020年東京奧運之訴求於2020年東京奧運臺灣正名公投案中,以百萬票差距而被否決。

中國代表權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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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陸时期1924年1932年1936年1948年奧運會上,中華民國奧林匹克運動會代表團作為「中國」之合法代表,以「中國」英文China模板:Lang-fr之名參加奧運會及各項運動賽事。

赫爾辛基奧運會

1949年10月1日,第二次國共內戰戰局奠定,中國共產黨北京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52年赫爾辛基奧運會開始,中華民國之名稱和定位上就出現激烈之爭執與紛擾,歷時二十年之久。於1979年推出「中華臺北」這個稱呼之前,中華民國奧林匹克運動會代表團曾先後以「福爾摩沙-中國」英文Formosa-China模板:Lang-fr,編碼:ROC1956、「福爾摩沙英文Formosa模板:Lang-fr,編碼:ROC1960、「臺灣」英文Taiwan模板:Lang-fr,編碼:TWN19641968,或者是「中華民國」英文Republic of China模板:Lang-fr,編碼:ROC19721972冬1976冬作為奧運會入場隊名,並以中華民國國旗為旗幟,參加國際比賽。

1952年7月,第15届夏季奧運會將於芬蘭首都赫爾辛基舉行。这是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舉行之首届夏季奧運會。两岸及國際奧委會內部就「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之認定及奧運代表队之參賽这两個問展開斗爭。

1950年,第15届夏季奧運會主办國芬蘭与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1951年3月,芬蘭就曾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表示,希望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派选手參加该届奧運會。1952年2月2日,苏聯驻華大使罗申向当时负责體育運動管理之中國新民主主义青年團中央書记處書记冯文彬提出,鑑於臺灣方面已报名參加第15届夏季奧運會,希望知道大陸方面是否要派員參加。青年團中央隨即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總理周恩来递交書面报告[三]。经周恩來批准,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於1952年2月5日致电國際奧委會秘書處,通知继续參加國際奧林匹克運動大會之組織并參加赫爾辛基第15屆夏季奧運會。该电文指出,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是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唯一體育組織,乃中國之合法代表,而任何其他團体皆「不能作為中國之任何合法代表,亦不能容许其參加此届奧林匹克運動大會及其有关之會议」。目之是向國際奧委會爭取承認其作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之地位,於國際奧委會內实现中華体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之三位一体,取代中華体协等其他組織成為中國之代表,达到「排蔣」之效果。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派出盛之白谢启美抵达奧斯陸,准备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第46次全會,未果[三]

7月17日,國際奧委會召開第47屆大會中,57位委員以33票對20票之結果通過決議,兩岸體育運動隊伍可以同時參加該屆奧運會,但中華民國代表團受政府指令,本著「漢賊不兩立」之原則退出比賽[四]

1952年6月16日,國際奧委會主席西格弗里德·埃德斯特隆发表公告称,由於國際奧委會希望於次年即1953年解决中國問,现於中國之两個組織——臺灣之一個和大陸之一個,皆不得參加赫爾辛基奧運會[三]。6月17日,艾德斯特隆电复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称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尚未被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所承認,中國大陸運動員不得參加赫爾辛基奧運會。國際奧委會禁止两岸双方參加奧運會之决定遭到北京与臺北两方面之强烈反對。

7月5日,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秘書長荣高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委員、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委員會委員董守义分别致电國際奧委會主席艾德斯特隆,聲明抗议。荣高棠之聲明認為,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於國共內戰后中華全國體育协进會於大陸之組織,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是由改制而成中華全國體育协进會,要求继承原全國体协受國際奧委會承認之地位。该聲明表示,「设於臺北之所谓全國体协并不具有原全國体协之合法地位;原全國体协之合法地位因该組織改制而转移予全國体總」。同年,中華全國體育總會苏聯协助下向國際田徑聯合會國際籃球聯合會缴交會费,要求替代中華全國体协而被承認為中國奧委會。

1954年,於希臘雅典舉行之國際奧委會第49次全會上,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代表於國際奧委會中之席位得到承認。同时國際奧委會继续承認代表臺灣方面之「中華全國體育协进會」。會中以23票比21票通過承認兩個中國奧委會,根据1954年9月奧林匹克公报之記載,两岸双方名称分別是臺北方面之「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全國體育协进會英文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以及北京方面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模板:Lang-fr

墨爾本奧運會

1956年,第十六屆奧運會澳洲墨爾本舉行,兩岸奧委會均派代表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臺北不出,北京不入」,希望以五星紅旗取代青天白日滿地紅旗未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無法接受國際奧委會承認兩個中國奧委會之會籍,遂命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隊退出比賽[五]

1958年8月19日,由於對國際奧委會承認代表中華民國之「中華全國體育协进會」之不满,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之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宣布与國際奧委會断绝關係,单方面宣佈退出國際奧委會和國際田徑聯合會、國際游泳聯合會國際足球聯合會、國際籃球聯合會、國際舉重聯合會國際摔跤聯合會亞洲桌球總會等八個國際體育組織,至此脱离國際体坛。國際奧委會於同年9月5日曾以第125號函通告所有單位:「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奧委會退出奧林匹克活動,國際奧委會不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奧委會。」

1959年5月28日,國際奧委會慕尼黑之第五十五屆年會中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施壓,迫使對中華民國作出決議。该決議提到:臺北之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因未能控制「中國」之體育運動,其名稱將從正式名單中剔除,倘若用另名申請,國際奧委會將予考慮。

1960年7月,中華民國奧委會便以「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英文the 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名稱,向國際奧委會重新申請承認。同年8月12日國際奧委會於羅馬召開之第五十八屆年會中,同意中華民國使用與原名稱不同之「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但認為中華民國奧委會有效控制之地區僅為臺澎金馬,因此只能使用「福爾摩沙」英文Formosa之名義參加比賽。因此,1960年於羅馬舉行之第十七屆奧運,中華民國代表團因為抗議大會限制代表團於參與開幕典禮、運動員制服和大會秩序冊等都僅能使用「臺灣」FORMOSA名稱,因而於開幕典禮中,由總幹事林鴻坦手持「抗議中」UNDER PROTEST白布條走於「TAIWAN」名牌後面,這是奧運會史上唯一一次開幕典禮抗議之紀錄。

後續奧運會暨大會

此後,中華民國雖參加了1964年第十八屆東京奧運會及1968年第十九屆墨西哥奧運會,但名稱問題始終含糊不清。雖然國際奧委會同意中華民國使用「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之名,但實際上,於參賽出場及大會之公報或文件上,仍稱中華民國為「臺灣」,因此名稱問題始終沒有獲得真正之解決。直到1968年10月國際奧委會於墨西哥召開之年會中,再度對中華民國奧委會名稱之問提出討論,結果以32票對10票同意以中華民國名義參賽,至此,「中華民國」正名一事暫告段落,以「中華民國」參加了1972年奧運會。

北京政府取得中國代表權後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过第2758號決議,同意「恢复中華人民共和國於聯合國組織中之合法權利」,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代表是中國於聯合國組織之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蔣介石之代表从它於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之席位上驱逐出去」。至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中國代表权,並逐步取代臺北之中華民國政府於國際組織中之席位[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奉行「一個中國」政策,並不承認實際統治臺澎金馬之中華民國為獨立國家。其他國家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要求,不承認中華民國之主權地位,反對其參加任何由主權國家參與構成之國際組織,並反對其於國際上使用「中華民國」之名稱。

1973年,中華全國體育协进會分立出独立之「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1975年,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以「中國奧委會」之名义申請恢复於國際奧委會之合法地位。因其申請案附帶排除中華民國會籍之條件,因而未被國際奧委會所接受。

蒙特婁奧運會

1976年,蒙特婁奧運會開始前,當時由於加拿大政府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加拿大總理杜魯多曾以「中國」名稱問題,拒發給中華民國奧運代表團入境簽證。杜魯多要求中華民國代表團改稱「臺灣」才給與入境參賽。同年7月9日楊傳廣紀政為闖關進入蒙特婁而引發國際媒體關注此事件,7月16日國際奧委會召開緊急會議,決議中華民國奧運代表團以「臺灣」名稱參賽。當時國民黨政府行政院長蔣經國得知後不接受此決議而不參加當屆奧運。

1978年,國際奧委會於雅典召開年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於會中發動中東非洲亞洲東歐等35個國家,提出排除中華民國會籍議案。

1979年,國際奧委會於烏拉圭蒙特維多舉行第81屆執委會,會中除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奧委會會籍外,也通過繼續承認中華民國奧委會,但是對於會籍名稱及所用之旗、歌待研究更改。當時中華民國國際奧委會委員徐亨及體壇人士於是多方面聯繫、協調,發動部份國際奧委會委員聯署提出修正案,並經大會以36票比28票通過修正內容,承認於北京之奧委會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北京」英文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Peking,於臺北之奧委會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臺北」英文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雙方使用之旗、歌另加研究,並須取得國際奧委會之同意。會后,中國大陸方面對此結果表示無法接受[四],中國大陸奧委會同时向國際奧委會正式提出了关於解决中國合法席位之建议。

1979年6月及10月國際奧委會主席基拉寧分別透過波多黎各聖胡安及日本名古屋執委會決議,採用通訊投票方式,以62票對17票,將蒙特維多決議案變更為: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之名稱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英文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國旗與國歌;中華民國方面將於「中華臺北奧林匹克委員會英文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之名稱下繼續參加奧運會,但須提出不同於以往使用之旗、歌,並由執委會批准。12月國際奧委會委員徐亨向瑞士國際奧委會總部所於地,洛桑地方法院提出控告此政治性決定違反奧委會憲章[四]

1980年第十三屆冬季奧運會將於2月於美國紐約靜湖舉行,逼於時限,中華奧委會代表隊乃於法律程序方面申請「假處分」,請求停止名古屋決議之效力,爭取中華臺北代表隊於平等權利情形下參加該屆冬運會。後來因瑞士洛桑法院認為中華奧委會所組代表團雖為國際奧委會所承認,但不具會員資格,沒有身分控告,基於此一理由,將中華奧委所提之「假處分」申請駁回,中華臺北冬運代表團遂因而退出比賽。但徐亨控告違憲部份則勝訴,於是國際奧委會修改憲章,修改重點為[四]

  1. 各國之國家奧委會使用「國家名稱」及「國旗」、「國歌」參加奧運會之規定改為使用「代表團」之名稱及旗、歌參加奧運會。
  2. 國家奧委會以其本身名義參加奧運會,而非以其國家名義參加比賽。
  3. 國家奧委會於奧運會期間所使用之代表團旗幟及標誌應先送請國際奧委會執委會核准。

為了解決此訴訟案,中華奧委會與國際奧委會雙方之間因此達成初步協議,雙方主席1981年3月23日於洛桑協議時和國際奧委會簽約同意會名、會旗及會徽。首先是將中華民國之奧委會名稱,變更為「中華臺北奧林匹克委員會」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並確定旗幟及標誌為「梅花內含五環標誌[註 三];國際奧委會也允諾協助恢復所有或者重新申請加入國際奧委會相關之會籍。最後國際奧委會並以書面保證,以後中華臺北奧林匹克委員會參加國際奧委會之各項活動情況下皆能享有與其他任何會員單位同等權益地位[七],中華奧委會主席沈家銘與國際奧委會主席薩馬蘭奇,就以1980年之實質條款協議內容,雙方所簽協議書經由國際奧委會執委會Executive Board正式通過,從此中華民國參加奧運會之名稱確定為「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七][二]

1988年12月,因應中華奧委會請求,兩岸商討就「Chinese Taipei」之漢文譯法。

1989年4月6日,經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李慶華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何振梁香港簽署協議,內容如下[五]

臺灣地區體育團隊及體育組織赴大陸參加比賽、會議或活動,將按國際奧委會有關規定辦理,大會(即主辦單位)所編印之文件、手冊、寄發之信函、製作之名牌,以及所做之廣播等等,凡以中文指稱臺灣體育團隊與體育組織時,均稱之為「中華臺北」。

雖然協議中並沒有定義此種模式標題和稱謂,但大眾與媒體之習慣將這種參賽模式稱作「奧運模式」[六]。除了體育賽事外,於舉凡電競、學術、技術等許多比賽中,若中華人民共和國組隊參賽,中華民國之代表隊只能以「中華臺北」之名義參加,即參照「奧運模式」而不能使用中華民國國旗

此後出席奧运會相關活動場合时,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之會歌使用中華民國國旗歌替代中華民國國歌,會旗及會標使用內含青天白日五環標誌梅花圖案。而「中華臺北代表隊」與中國奧委會派出之中國代表團China中國香港奧委會派出之中國香港代表團Hong Kong, China亦互不隸屬,成績及參賽資格均分別計算[註 四]。為避免兩岸代表隊同時接鄰進入會場,被混淆為同一代表隊起見,經中華奧委會提出異議,復經協商,由國際奧委會明文規定中華臺北隊入場序為「T」群TPE中國代表隊則列「C」群CHN,以茲識別。於臺灣則使用「中華隊」或「臺灣隊」來稱呼中華民國國家代表隊。

各方应用

奧林匹克運動會

從1984年塞拉耶佛冬季奧運洛杉磯夏季奧運開始,經由國際奧委會協調之下,中華民國第一次以「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之名稱參與奧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則以「中國」China名稱同時參加。由國際奧委會明文規定中華臺北隊入場序為T群,中國代表隊則列C群作為區別[註 五],當屆成績方面由棒球表演賽獲得銅牌與蔡溫義舉重銅牌[八]。其後中華民國即以此模式「奧運模式」組代表團參加,自1984年洛杉磯奧運開始至今之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他國際正式運動賽會,皆以「中華臺北」參與國際賽事[七]。中華臺北代表隊也於2004年雅典奧運獲得參加奧運以來第1、2枚金牌。

亞洲運動會

從1954年第2屆馬尼拉亞運會一直到1970年第6屆曼谷亞洲運動會,都是由已播遷至臺灣之中華民國派隊參賽。但是自從1974年德黑蘭亞運會起,由於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之政治影響之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了參賽權。此後中華民國長達20年被亞洲運動會拒絕參賽[八]。一直到1990年北京亞運會,中華民國採用奧運模式之名稱「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才能得以重返亞運會[五]

國際專項體育賽事

1989年5月,臺灣以「中華臺北」名稱獲得北京方面正式邀請,首次組代表隊前往北京參加亞洲青年體操錦標賽,是為海峽兩岸體育直接交流開始。

亞太經濟合作組織

1991年11月12日,經APEC主辦會員之韓國居中協調,中華民國以「中華臺北」名義加入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亞太經合組織成員經濟體之「中華臺北」指之是中華民國實際管轄、有效統制之經濟實體「臺澎金馬」。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2004年12月15日,OECD理事會正式通過以「中華臺北」名義成為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競爭政策委員會」之觀察員。2005年10月27日,OECD理事會核准中華民國以「中華臺北」名義成為鋼鐵委員會觀察員,另成為漁業委員會專案觀察員[九]

世界衛生組織

2009年5月18日,中華民國以「中華臺北」之名義,以觀察員身份參加2009年之世界衛生大會WHA。2009年5月26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會見中國國民黨主席吳伯雄,談及解決中華民國參與國際組織活動時,稱呼「中華臺北衛生署」,為中國大陸領導人首次於公開場合就这一問进行表述。

2016年5月10日,中國大陸媒體環球時報提出

攷聯合國決議第兩千五百七十八之一中原則,若臺灣操「中華臺北」之謂入世界衛生組織,示臺認「一個中國」之於國際,然世惟一國謂之中國,陸臺皆歸中國,兩岸之羈則非國狀,此客觀事實也,非諸去或避可以異之。

國際檢察官協會

2009年10月,國際檢察官協會IAP告訴臺灣之與會人士,中國大陸希望將「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The Prosecutors Association, ROC (Taiwan)」之ROC(Taiwan)改名。經過斡旋,中華民國法務部和外交部皆同意以中華臺北之名義申請入會。10月20日,IAP秘書長舒茲正式通知,中華臺北成為IAP之團體會員。

其他情形

另外尚有亞太法定計量論壇APLMF、亞洲稅務行政暨研究組織SGATAR、北太平洋鮪魚國際科學委員會ISC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世界關務組織下屬之「關稅估價技術委員會」與「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世界貿易組織法律諮詢中心ACWLLua 錯誤 於第76行的模組:Ilh中:bad argument #4 to 'format' (string expected, got nil)。WCPFC等組織之活動、文件、刊物及網站等均以「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稱之。另於2013年以「中華臺北」之名義受邀參與第38屆國際民航組織大會。

2003年8月,瑞士將臺灣居留證之國籍欄位之中華民國改為中華臺北[五]國際商管學院促進協會也將臺灣之學校列於「中華臺北」之下。多項國際科學奧林匹亞競賽,中華民國亦使用中華臺北參賽。

措辭

模板:参见

「中華臺北」與「中國臺北

中華民國外交部認為,「Chinese Taipei」應譯作中華臺北。2008年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务院臺灣事务办公室發言人楊毅對此解釋說,「中國臺北」和「中華臺北」都是「Chinese Taipei」之中文譯文,奧委會協定不涉及他人於協定範圍外使用中國臺北之權利,因此不認同矮化一說;與此同時,楊毅還表示兩岸奧委會之協議是大會舉辦單位所編印之文件,凡是中文稱臺灣地區體育團隊、組織稱為「中華臺北」。

2016年5月20日,蔡英文政府上臺初期未改變「中華臺北」之稱呼,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就「九二共識」有歧見,两岸關係紧张,中國大陸便有媒體將對方改稱回「中國臺北」。

2018年7月,新華社發佈《新華社新聞信息報導中之禁用詞和慎用詞2016年7月修訂》,其中第66點定調採用「中國臺北」或「中國臺灣」,如要使用「中華臺北」需請示外交部國臺辦

中華民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張小月回應,臺灣絕對不能接受「中國臺北」,「臺灣絕對不是中國大陸之一部分,也會正式向陸方提出抗議。」

「中華臺北」與「臺灣」

民進黨方面就「ChineseTaipei」問都存有爭議,有議員直言他們是「Taiwanese」,世大運手冊改變稱呼,部分「中華臺北」改回「臺灣」。

於2018年中華民國全國性公民投票中,中華民國總統府國策顧問、前田徑運動員紀政發起了2020年東京奧運臺灣正名公投案,另一方面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發表聲明,稱將以維護臺灣運動員參賽權益為最高原則,堅決反對此次正名公投。該會稱,國際奧委會早於2018年5月4日發函,明確表示不予核准中華奧會更名;如果東奧正名公投通過,國際奧委會可能會以「政治干涉體育」為由撤銷中華奧會之會員資格,危及臺灣運動員參賽權益。東京奧運臺灣正名公投最終以同意票4,763,086張少於反對票5,774,556張,而全案被否決。

2018年12月17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吳釗燮於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外交部2019年度預算案接受媒體採訪時說,外交部曾發布名稱處理原則,對外使用「中華民國」。如果有彈性之話,可以使用「中華民國台灣」、「臺灣」,但應避免使用「中華臺北」。吳釗燮表示,中國大陸把「ChineseTaipei」翻譯成「中國臺北」,對臺灣造成很大困擾,如果可能之話,要避免使用「中華臺北」,以免混同於「中國臺北」。

代表隊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所使用之會徽,是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設計之,並於1981年由國際奧委會與中華奧委會所簽訂之協議版本確認。當時中華民國國徽和國民黨黨徽雖有規範,但分不清楚。2009年世界運動會首次使用中華民國國徽。

參見

  1. 國際奧委會官方頁面中法語名稱為Chinese Taipei[一]
  2. 即「Taipei」的縮寫
  3. 此為中華臺北奧林匹克委員會所擬訂後提送至國際奧委會。
  4. 事實上,奧運會並无官方的總獎牌排名。
  5. 另為避免兩岸代表隊同時接鄰進入會場,被混淆為「一個中國」起見,經中華臺北奧委會提出異議,復經協商[六]

  1. CHINESE TAIPEI-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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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三點〇 三點一 三點二 站誤:無效的 <ref> 標籤,未定義名稱為 hou 的參考文獻內容文字。
  4. 四點〇 四點一 四點二 四點三 Lua 錯誤 於 模組:Citation/CS1/Date_validation 中的第 37 行:attempt to compare number with nil。
  5. 五點〇 五點一 五點二 五點三 「中華臺北」模式對海峽兩岸政治互動與體育交流之影響 (zh-tw)
  6. 六點〇 六點一 六點二 1981年奧運模式簽訂之始末 (zh-tw) - 存於2012-03-09自[{{{址}}} 原本]。
  7. 七點〇 七點一 七點二 臺灣參加國際運動賽會使用名稱問題探討 (zh-tw)
  8. 八點〇 八點一 兩岸國際體育賽事競爭與合作滄桑史 (zh-tw)模板:Dead link
  9. 站誤:無效的 <ref> 標籤,未定義名稱為 OECD 的參考文獻內容文字。

外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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