凹嗚狼來矣一文,去留正議

閣下所撰凹嗚狼來矣一文,或未合凡例章法遂議去留。如有意見,歡迎闡明。奉書恭啟,並叩臺安。

閣下勞神撰文,吾人欣重。惟議論告示,如{{議刪|...}}者,不應擅除。文章去留,不以票決,見諸共識,以理定案。

若有疑問,可閱:凡例章法會館燕語閣。--阿爾克雷米Alcremie留言二〇二〇年一一月三〇日 (一) 〇七時五一分 (UTC)回覆


此匿論也,為未簿或不簿者設。IP俱錄以辨人焉。然IP不獨,恐生亂象,不喜惠登簿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