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逆之合

可逆之合,謂化變可正、逆兩向而行者也,以下式為範:

aA + bB ⇌ cC + dD

反應物(A、B)生效而得產物(C、D),而產物(C、D)亦能復生反應物(A、B),並存而得以互生互泯,此乃可逆也。

反應物、產物之濃度者,以個別化學物之濃度(上式之A、B或C、D)、及平衡常數(K)定之。

產物生反應物極慢之效者,乃為不可逆也。

化學之中,十有八九皆可逆,而可逆程度較小者,則以為不可逆

正向逆向之效快慢等同之時,平衡也。

可逆者,徵蓋有四:其一,生效所處須為密閉者,否則若生氣體,則去之而不復在,而逆效亦不成矣,終為不可逆矣。其二,正逆兩效乃為對立而歸一也,正逆方向之效雖對立而並存矣,兩者不可分矣。其三,正逆生效之條件同等,若條件非同而雙方皆能行效者,不為可逆者也。其四,可逆者,不能盡效,反應物恆有餘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