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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量守恆律」: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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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六日 (二) 一二時〇四分審
纂
Chan Yuk To
(
議
|
勛
)
一〇五
筆編輯
無編輯摘要
簽
:
呈纂
掌中纂
纂於掌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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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六日 (二) 一三時四〇分審
纂
悔
勝爲士
(
議
|
勛
)
一一六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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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編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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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
'''能量守恆律
''',舊譯'''能量保存'''、'''功權常住
''',[[物理學
|物理
]]
之法
公例
也。
其言
謂
[[能量
|能
]]不
能自生,亦
增
不
能自滅
減
,
但可相傳遞及易其態
唯變化氣質
耳。譬若[[摩擦力]]之加於物也,[[動能]]雖減,然其動能化為[[熱能]],故能量之總量不變。
又如物墜自高處也,其速漸加者,勢能化為動能也。然勢能與動能之和不易,故謂能量守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