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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大典:毀典」: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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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四) 二三時〇五分審
察源碼
WAN233
(
議
|
勛
)
分校官
、
司空
、
IP封鎖豁免者
、
有秩
二九八五
筆編輯
無編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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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四) 二三時〇八分審
察源碼
WAN233
(
議
|
勛
)
分校官
、
司空
、
IP封鎖豁免者
、
有秩
二九八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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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行:
倘有後生新晉,難解凡例章法,先行纂典,竟有謬誤,'''不宜'''謂毀典,而宜[[WP:誘掖新進策|勸誘之]]。
毀典者,殃及眾人,凡見者俱宜補殃文,遂告之。若遇狂徒,宜[[維基大典:報
毀
毁
典|至此
]
]訊有秩,用是止之。
==兼查==
*[[維基大典:屢毀大典文觀者]]
*[[維基大典:報
毀
毁
典]]
[[分類:維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