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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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行:
《法意》曰:「公治(共和)者,國中無上主權,主於全體或一部分之國民者也。」
 
==共和之形制==
 
共和之形制要者有二,曰民主共和([[嚴復]]譯曰「庶建之公治」,或「庶建民主」),曰貴族共和(嚴復譯曰「賢政之公治」或「賢政民主」)。《法意》曰:「庶建(民主共和)乃真民主(共和),以通國全體之民,操其無上[[主權]]者也。賢政(貴族共和)者,以一部分之國民,操其無上主權者也。」